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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信用卡官司中,有的消费者是因为没有吃透使用制度,有的则是遭遇银行设下的消费陷阱。透支181元,要还近1000元,近日,渝中区法院金融法庭审理一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沙坪坝区市民夏先生于2008年5月15日,在市内一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订《领用合约》。合约规定了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取现手续费等费用的计收标准。后经该银行审批,向夏先生发放一张信用卡,并授予透支200 0元的信用额度。
夏先生从2008年6月起使用这张信用卡,并多次以刷卡消费、取现等方式,从该卡账户中透支。至2010年9月2日,夏先生欠181元本金未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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