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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斧钺制度的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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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08: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次
    一 斧钺的功能与意义
    二 斧钺的名称与分类
    三 斧钺随葬现象的考察
    四 斧钺与王权的象征
    五 王权政治与斧钺制度
    六 斧钺的宗教意义
    七 斧钺制度对东亚的影响
    斧钺作为中国古代政治权力的重要象征,不仅跻身于祭祀或最高赏赐礼遇“九命之锡”的行列,同时也是舆服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往学术界已普遍注意到斧钺与“王”字起源乃至王权政治的密切关系①,并分别就史前以及商周时期的斧钺进行过一些专门讨论②,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然而,人们却很少关注斧钺与王权政治发生联系的社会原因,以及历史上曾经客观存在过的斧钺制度等问题,至于扩大到世界范围内的比较研究,则更为鲜见。本文根据国内外考古发现及中国历史文献记载,拟从斧钺的功能意义、名称分类、随葬现象入手,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斧钺何以象征王权,以及王权政治中的斧钺制度、神化宗教意义等问题。
    一 斧钺的功能与意义
    在中国历史文献中,“斧钺”合而使用,其内涵明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斧类工具。在以象形文字为基础的汉语系统中,特定的文字形态无疑当与具体事物及其所隐含的社会意义密切相关。斧钺之所以能与“王”字起源联系在一起,获得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其历史根源似乎不大可能肇始于文字已趋成熟的商周青铜时代。而且在古文献中,斧钺也常作“斧戉”,亦即戉可能本无金旁,或因后世多为金属制品而加之。这些事实似已从文字发生发展的角度揭示出,“斧钺”可能与史前石斧的社会功能及其在国家形成过程中所拥有的特定历史意义密不可分。   
    石斧起源甚早,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就出现了状似新石器时代乃至后世斧钺的打制石斧。其后,磨制石斧的形态愈来愈规整,且更为适用。作为工具,考古发现中石斧的缚柄方法已屡屡证实了它所具有的砍伐功能③,并广泛用于砍伐树木、木材加工及房屋建造等生产活动④。许慎《说文》也如是解释:“斧,斫也。”不过,新石器时代以来的石斧还具有另一重要功能,即经常作为战争兵器使用。从《世本•作篇》记载及临沂吴白庄汉画像石墓的相关内容来看,蚩尤所发明的“五兵”就包括斧类兵器⑤(图一,1)。另据东汉袁康《越绝书》记载,风胡子曾与楚昭王如是论“兵”:轩辕、神农、赫胥之时,以石为兵,……黄帝之时,以玉为兵,……禹穴之时,以铜为兵,……当此之时,作铁兵。古人对工具和兵器发展阶段的这一哲理性猜测,其中也都隐含着石斧作为兵器使用的社会功能。而《墨子•鲁问》第四中又有“斧钺钩要,直兵当心”的记载,进一步说明了斧钺的功能与使用方法。从考古发现来看,不仅石斧作为战争兵器的事实难以否定(后文详述),又有环壕、城垣等防御设施的大量存在,两者可相互印证,证实了史前战争存在的客观事实。
据民族学资料分析,史前战争形式可能还有远隔战、伏击战、奇袭战、近身或近接战之别⑥,但主要战争形式则应存在着由远隔战(远距离对攻战)逐渐向近身战转变的发展过程。而不同的战争形式对兵器种类的要求当有一定区别,尤其兵器种类的比例组合或使用方法应与主要战争形式的发展变化相适应。随着战争的发展,兵器的专门化特征势必趋于显著,而兵器种类也不可能是单一的。不过,就使用方法及其突出特点来看,史前兵器主要可分远程和手持两大类。远程兵器是指用以远射和投掷者,如弓箭、石球(流星索)等;手持兵器是指用以近身肉搏者,石斧则最具代表性。远程兵器虽可用于各种形式的战争,但在近身战中的作用明显比较有限。如弓箭虽是远隔战的主要兵器种类,但在近身肉搏战中,其抵御进攻的防御性能更显突出。即使用于进攻性的战斗,通常也只能作为辅助性的进攻兵器使用,且因携带数量限制而无法适应近身战的全部需要。而手持兵器则不然,既不受携带数量的限制,又能使近身肉搏战持续进行直至战斗结束。因此,随着近身战的日益普遍,手持兵器逐渐成为主要的进攻性兵器,手持兵器的比例不断得以提高。即便如此,我们对斧钺功能和意义的认识似乎还不够充分,仍难理解为何在诸多兵器种类中惟独斧钺之形演变成了“王”字。
图一 1.蚩尤像(吴白庄画像石墓)2.青铜斗斧(伊拉姆王国)3.青铜牌饰(前南斯拉夫瓦奇)
在手持兵器中,除石斧以外,大型石刀等皆可手持使用。然而,大型石刀仅在少数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中有所发现,如江苏南京附近的北阴阳营文化和安徽境内薛家岗文化中发现的多孔石刀⑦。石锛似乎也可作为手持兵器使用,但其缚柄与使用方法则可能限定了它在激烈战斗中的灵活性与杀伤力差⑧(图二,1),很难发展成主要的进攻性兵器。至于石矛,则稍显复杂,既可投掷,也可手持使用。尤其中国新石器时代石矛的使用方法是否如同类青铜兵器,尚需进一步分析。作为工具,石矛的出现时间也相对较早,而且多以投掷方式普遍用于狩猎活动。基于狩猎活动的影响,石矛最初作为兵器使用时,可能较多地沿袭着投掷使用的特点,但这并不能说明石矛始终都是投掷类兵器。不过,从石矛始终少见于黄河及长江流域新石器时代的文化现象来看,史前人类对石矛性能的开发利用相当有限,其使用方法和功能也很难获得重要的发展。尤其三代率先流行的主要手持兵器种类不是铜矛,而是钩砍用的铜戈,又从文化传承的角度,一定程度地验证了史前石矛不大可能成为主要手持兵器的事实。国外的考古发现也进一步证实,在一些古代文明较为发达的地区,甚至青铜时代的矛仍然被作为投掷兵器使用。如在伊拉克境内拉格什城址发现的安那吐姆鹫碑上所镌刻画面中,除持枪突进的士兵方阵外,战车之上战士或王者身旁的箙中所盛即应是投枪,说明在苏美尔王朝初期(公元前3000-2350),有时矛()还被作为投掷兵器使用⑨(图二,2)。尤为典型的是,1983年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瓦奇地方发现的青铜板所铸图案,直接揭示出公元前5世纪前后矛和斧的具体使用方法。画面中央的两位骑兵先以投枪对决,左侧坐骑腿部中枪,骑兵头盔也被击落,披头散发但仍奋力投枪;右侧骑兵用尽投枪,又趁势挥斧欲砍,明显占据上风。骑兵身后各有一名步兵,左侧步兵眼见情势不妙,一手执枪和盾,一手挥斧助战;右侧步兵则持枪执盾,作静观战局变化状⑩(图一,3)。此外,投枪在民族学中的实例似乎更为常见。历史上,南非的祖鲁族长期把石矛作为投枪使用,后来才由被誉为非洲之拿破仑的大指挥官查卡(或恰卡)导用手持短矛取代了以前的远投方法(11)。种种迹象显示,我国史前时代的石矛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也是作为投掷兵器来使用的。
    这样看来,在整个史前时代,石斧似乎就是最基本的手持兵器种类,而且石斧作为兵器用于史前战争的实例,在田野考古工作中也屡有发现。内蒙古敖汉旗小山遗址赵宝沟文化大型房屋F2中出土1件长18.2厘米的精致石斧,系以斑纹精美的石材磨制而成,通体皆具光泽,顶部一面以细线雕刻出人面纹图案(12)(图二,3),显然不是一般的生产工具。河南临汝阎村遗址出土的1件成人瓮棺上绘有一幅“鹳鱼石斧图”(13),画面中的石斧显系精心制作,也不像一般的生产工具,而应是用于战争的兵器(图二,7)。有学者研究认为,衔鱼之白鹳应是被葬者氏族的图腾,而整幅绘画则可能是为了纪念被葬者生前曾率领本氏族成员在对以鲢鱼为图腾的部落战争中取得过决定性胜利(14)。如果说上述事例还不够充分的话,则以下证据当可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河北邯郸涧沟遗址2座龙山时期房基中各发现3具人头骨,除去表面钙质结核后,即可清楚地看见每个人头骨上都有若干长条状斧砍痕迹,并被剥去了头皮(15)。另外,不少新石器时代墓地所发现的无头墓葬,尤其云南宾川白羊村遗址34座新石器时代晚期墓葬中,10座为无头一次葬,6座为缺少头骨二次葬,无头墓比例之高,当是史前战争与猎头习俗的重要例证(16)。这些墓葬中的人骨无头现象大多可能是以石斧砍去头颅后所造成的直接结果,因为其他兵器通常很难迅速甚至无法割断头颅。
    商周以来,尽管斧钺已逐渐退出了最主要进攻性手持兵器的行列,但商周青铜铭文以及云南地区战国至秦汉时期青铜斧、铜铸图案等也间接证实了这一分析结果。斧钺用于砍头的图铭,在商周青铜铭文中屡见不鲜,无须赘言。云南江川李家山遗址M13出土的1件铜斧所铸图案中,有一骑马战士手持曲柄斧,另有一人则手提1具人头骨,反映的可能就是猎头而归的凯旋场面(17)(图二,4)。云南晋宁石寨山遗址M13出土的1件铜牌图案上,除前面一位战士手提1具人头外,后面一位战士左手也提存1具头骨、且右手执大斧、脚下还踩着1具无头尸体,明显当是以斧砍去头颅的真实场面(18)。在孝堂山郭氏墓石祠西壁画像石的战争场面中,两把大钺相对而插立于兵器架上,斧钺内侧还悬挂有2具人头(19)(图二,6)。这些发现当可说明斧钺不仅是最有效最重要的猎头工具,而且更应是近身肉搏的手持兵器,并沿用于后世,其中也不排除作为军法乃至刑法之刑具的功能衍化
图二
    1.木柄石锛(洋渚遗址)2.镶嵌战车(乌尔王陵遗址)3.人面纹石斧(小山遗址)4.铜斧(李家山M13)5.青铜斗斧(洛雷斯坦文化)6.斧钺器架(孝堂山画像石)7.鹳鱼石斧(阎村遗址)。
在国外,尤其是古文明较为发达的地区,无论是石斧还是铜斧或铁斧,作为手持兵器使用的实例也屡见不鲜。在苏美尔王朝初期,除前文所述投枪外,还存在着大量且种类丰富的战斧,而且在碑石等塑像中也发现有持斧战士或将军形象。其中在马里城址出土的镶嵌用石板上雕刻有战争凯旋的场面,人物塑像呈两列并行,一列4人装束似为将军形象,除最后1尊塑像部分残损,前面3人皆左手执斧整齐而行;另一列则为战士押解俘虏,前面1人双手郑重执握某种仪仗物,后面的人物则以乐器演奏凯旋曲(20)。西亚的伊拉姆王国文化、叙利亚的迦南文化(公元前20—4世纪)以及分布于伊朗高原西南部扎格罗斯山地的洛雷斯坦文化(公元前12世纪前后)等,都发现有战斧,战斧上一般都刻铸有体现凶猛与力量的动物形象(21)(图一,2;图二,5)。在分布于欧洲广大地区的新石器时代至铜石并用时代(或青铜时代早期)的钟杯战斧文化中,就存在着大量的石斧,并清楚地显现出石斧与青铜斧相互影响的迹象(22)。在印度、埃及、中南美等地区的新石器时代乃至青铜时代,斧也都是非常重要的战争兵器之一。
    从以上分析可知,弓箭和石矛是随着狩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远射或投掷工具。作为战争兵器使用后,一方面可能仍保持着狩猎活动中的主要使用特征,另一方面又因使用方法及携带数量的客观限制,难以成为史前战争中主要的进攻性兵器。而石斧无论是在狩猎经济还是在农业经济中,始终都大量存在并手持使用,因而在规模越来越大的近接战中,似乎只有石斧能够成为主要的进攻性手持兵器。可以认为,石斧既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工具,同时又逐渐发展演变成史前战争中最主要的进攻性兵器之一,在战争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极大地强化了斧钺的社会功能和意义。
    二 斧钺的名称与分类
    斧钺类兵器是由砍伐类工具发展演变而来的,那么在同类工具和兵器之间究竟有无区别,或者说战争兵器在其专门化过程中是否发生了有别于生产工具的形态特征的变化?可以肯定,即便是同类物品,由于战争和生产活动的具体情形大不相同,势必导致对工具和兵器的要求有所区别。进而,具体用途方面的差异必然又会导致同类物品中工具与兵器形态及其性能的分化演变,逐渐形成一定的区别。
    客观上,石斧作为砍伐类生产工具,结实耐用本身就是保证劳动效率的因素之一,又因劳动过程中一般不存在生命危险,所以对缚柄方法的要求可能也不会太高。作为兵器的斧钺则有所不同,在结实耐用的基础上可能更加注重锋利程度,同时由于战争中始终存在着生命危险,因而对其牢固性亦即缚柄方法的要求甚高。据考察,史前石斧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体态厚重结实,横断面近椭圆形,磨制相对不甚精致且通常没有穿孔的石斧;二是体态相对轻薄锋利,横断面近长方形,磨制较为精致且常有穿孔或呈有肩石斧者。理论上,体态厚重结实者比较适合砍伐更为坚韧的木材,无穿孔则说明人们不大重视斧体与木柄联结的牢固程度,因而作为生产工具使用的可能性很大;而体态相对轻薄锋利者,明显不大适合木材砍伐,但灵活性及一次性砍伐效果较好,而穿孔或有肩则说明人们还非常重视斧体与木柄联结的牢固性,这些性能特点似乎无不适合战争兵器的要求,因而可能多属斧钺类兵器的范畴(23)。只是基于专门化程度的影响,最初斧类工具和兵器之间当无太大区别,亦即石斧穿孔与否等还不能作为区分斧类工具和兵器的惟一标准。及至新石器时代晚期,斧类工具和兵器的分化始显端倪,斧钺类兵器的穿孔等现象渐趋普遍。这应是长期实践过程中人类认识水平与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战争兵器日渐专门化导致形态演进的必然结果。
    从文献记载来看,斧钺类兵器至迟在夏商周时期已经出现了斧、钺、戚等名称之别。尽管文献中对斧和钺的区别多有涉及,但若将斧、钺和戚三者联系在一起,则其间的差异似乎就不那么明显。也就是说,不同名称背后是否包含着大小或形态诸方面的具体差异,以及这些差异能否追溯到史前时代,仍有不少疑惑之处。这也使得斧钺类兵器的区分与定名不甚一致,尤其新石器时代相关石器的定名则更显混乱。因而,有关斧、钺和戚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仍是难以忽视的问题之一。
    在古文献记载中,《尚书•顾命》云“一人冕,执钺”,郑玄释钺为“大斧”。许慎《说文》中亦云:“钺,大斧也。”《左传•昭公十五年》疏中则更加明确地述及斧、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言“钺大而斧小”。显然,斧、钺属同一类器物,斧钺二字也常在古文献中同时出现,并成为这类器物的代名词。不过,这些记载只涉及斧钺相对大小之别,并未说明两者是否还存在着形态方面的差异。如果再把戚置于其中考察,则斧钺之间的大小之别又显得模糊而不够准确。有关《诗•大雅•公刘》中“弓矢斯张,干戈戚扬”之句,毛传云:“戚,斧也。扬,钺也。”明显视戚为斧。但《说文》又释戚为“戉也,从戉尗声”。而《汉书》颜师古注曰:“钺、戚皆斧属。”尤其在涉及商代(王)时,或戚或钺,如“殷执白戚”(《说文》引《司马法》)、“汤自把钺”(《史记•殷本纪》)等。这些情况说明,所谓戚,或斧或钺,皆无不可,但又没有证据显示戚的尺寸大小介于斧和钺之间。另据《礼记•乐记》记载,古之舞者,左手执盾,右手执戚。在礼制森严的王权社会中,作为武舞用戚,既不宜过大更不能逾越礼制。若把“殷执白戚”和舞者用戚联系起来,则商王之戚不大可能等同于舞者用戚,即戚类兵器本身可能也存在着大小之别。看来,斧、钺和戚三者之间的差异并非仅仅局限于尺寸大小方面,可能还涉及形态特征方面的区别。而戚之所以“从戉尗声”,或与尗(菽,豆类总称)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联系,或因戚形状狭长如豆荚。也就是说,戚很可能就是一种相对较为窄长的斧钺,其间亦可有大小之分。即从古文献记载来看,斧、钺、戚同属斧类器物,其间既有相对大小之别,又有以长宽比例为主要内容的形态特征差异
图三 斧钺演变谱系略图
1、2.沙窝李(M6:1、M16:1)3、4.裴李岗(M4:5、M1:5)5.姜寨(ZHT8M170:5)6、7.龙岗寺(M304:1、ZHT14H462:3)8.下王岗(T4③:232)9、12.王城岗(WT259H705:2、WT96H210:2)10、11.陶寺(M1364人骨与石斧、M2031:10)13. 伯墓地(BRM1乙:52)14、15.二里头(K3:81、YGVM6:1)16.齐家(M19:31)17.台西(M22:1)(1—12.石器,15、16.玉器,13、14、17.青铜器)。
无可置疑,从新石器时代到夏商周青铜时代,中国历史也是连续发展的。在这一过程中,许多文化特征便具有不间断发展演变的特点,而这一特点在斧钺类兵器方面似乎也有所体现。即如果我们联系起来考察,也就不难发现商周青铜斧钺与史前石斧钺之间存在极深的渊源关系。即便在青铜时代初期,石斧钺仍然在一些地区大量流行。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大甸子遗址夏家店下层文化墓葬出土的斧钺,全部都是石质或玉质,仅个别带有铜附件(24),其形态与类型特征也都类似于史前石斧钺。学术界往往以某种形态特征为标准而划分史前斧钺的类型,充分体现着考古学的研究方法与特点。但如果把史前石斧钺与商周青铜斧钺联系起来,再参考有关的文献记载,似乎就需要以更加宏观的形态特征为标准进行类型划分。我们曾以黄河流域考古发现的资料为基础,初步把斧钺类兵器划分为常型斧、戚型斧、钺型斧A和钺型斧B四种类型(25),并将其长宽比例概括如下。常型斧长宽比例一般约为2:1、戚型斧长宽比例约为3:1、钺型斧A长宽比例约为1—1.5:1,而钺型斧B即所谓有肩石斧,体长宽比例一般类似于钺型斧A(26)(图三)。这种类型划分及长宽比例方面的形态特征概括未必十分准确,却也大致反映出了斧钺类兵器的基本类型及其主要特征。而且,这些类型的斧钺存在于许多地区。当然,就某一地区而言,斧钺类兵器往往还可以进行更为详细的类型划分,但皆可理解为这些基本类型的延伸。另外,在上述四种类型之外,还有一些形制特殊的斧钺,或可统称为异型斧钺,如耳形钺、不对称形钺等。至于史前时代的环状石斧是否可以归入兵器类斧钺的范畴,一时难做定论。
    三 斧钺随葬现象的考察
    埋葬习俗是新石器时代以来极为普遍的文化现象,并可理解为现实社会的折射或抽象化表现,尽管情感或宗教因素还会导致某些变异。事实上,随葬习俗主要还是模仿现实生活而有意识埋藏的,能够一定程度地揭示当时的社会文化现象。而以石斧或各类斧钺随葬的现象,多见于新石器时代中期以来的墓葬之中,相关遗存在黄河及长江流域发现较多。通过重要墓葬中斧钺随葬现象及其出土状况的考察分析,当可窥探出斧钺在古代,尤其史前社会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新石器时代中期(公元前7000-前5000年)的墓葬主要发现于黄河中游的裴李岗文化,诸如裴李岗(27)、莪沟北岗(28)、沙窝里(29)等遗址,都发现有一定数量的墓葬。
    这些墓葬随葬品中的石器组合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随葬石磨盘、石磨棒等,另一则随葬石斧或石钺(以往多称“铲”)。因人骨腐朽过甚而性别多难鉴定,但一般认为前者应属女性,后者当为男性。不过,在一些随葬磨盘、磨棒的墓葬中,有时也出有石斧或石钺(铲)。1978年在裴李岗遗址发现的24座墓葬中,随葬石斧或石钺(铲)者达15座,沙窝里遗址发现的32座墓葬中出土斧钺者达21座,可见此时随葬石斧的墓葬比例达50%以上。随葬石斧一般位于死者腰部及其附近,多有使用痕迹,有些甚至是残断的。这一时期的墓葬大都有随葬品,且数量悬殊也不是很大,一般在1—5件之间。但在一些出土石斧的墓葬中,随葬品的数量则明显较多。如裴李岗遗址M15和M27的随葬品分别达到24件以上和19件;沙窝李遗址M19也达24件之多(斧4件、钺6件);莪沟北岗遗址M31也在10件以上,经鉴定墓主为男性。这些情况显示,一些随葬斧钺的死者,生前可能已经开始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其中似以成年男性居多,但女性也占一定比例,个别女性墓葬有时甚至还略显优越。
    新石器时代晚期(公元前5000-前3000年),黄河及长江流域各考古学文化中皆发现有一些保存较好的墓地,其中不乏发掘规模较大的典型墓地。
    陕西南郑县龙岗寺遗址就是在汉水流域发现的一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墓地,并被划分为三期(30)。在早期的7座墓葬中,仅M284随葬石斧,随葬品总数达21件。在中期的161座墓葬中,随葬斧钺者有34座,约占21%左右,其中8座出有玉斧钺(原称斧或铲),比例接近5%。从详细报道的墓葬资料来看,斧钺的随葬位置一般在腰部以下、手之附近,个别在头侧,以在人体右侧为多,但玉斧钺基本都在人体左侧。就整体情况而言,早中期墓葬绝大多数都有随葬品,一般在5件以上;仅M110的随葬品在5件以下,但经常放置随葬品的下肢部位已遭破坏,恐难反映实际情况。而34座随葬斧钺的墓葬中超过10件者达27座,其中13座达到20件以上,M345最多达42件。在晚期的255座墓葬中,随葬斧钺者仅有6座墓葬,比例不及3%;这6座墓葬的随葬品一般都在4件以上,其中M238随葬品最为丰富,多达32件,同时也是晚期惟一随葬玉斧钺的墓葬。而晚期尚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墓葬没有随葬品,拥有随葬品者一般也多在1—3件之间。其间的差别可略见一斑。
    这种以玉斧钺随葬的现象,在河南淅川下王岗仰韶文化第二期墓葬(M239)中也有发现(31),并非孤例。另外,在陕西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聚落遗址中心广场东侧发现的一小片墓地,与北侧、西侧和南侧的房屋建筑群共同环绕广场。该墓地与遗址东南部的大片墓地分离,墓地位置即显特别。小片墓地中的墓葬一般都拥有比较丰富的随葬品,在30余座墓葬中仅有2座随葬有斧钺(32),所占比例也很低。
    在山东大汶口文化中,以斧钺随葬的现象似乎更为典型。江苏邳县刘林遗址第二次发掘的145座大汶口文化早期墓葬中,17座随葬斧钺(33),比例不及12%。在随葬品较多(19—32件)的8座墓葬中,除4座女性墓没有随葬斧钺外,其余皆随葬有斧钺(其中也包括1座女性墓葬)。在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墓葬中,斧钺似乎愈显重要。在可划分为早、中、晚三期的大汶口墓地133座墓葬中,始终存在大、中、小三种类型的墓葬(34)。其中29座随葬斧钺,约占22%左右。在8座大型墓葬中,就有6座随葬有斧钺。根据斧钺的位置和刃部所向,似乎多葬于人体左侧或执于左手。尤以女性墓葬M10最为显赫,若以单件数量计算,随葬品多达200件以上;其左臂外侧置一石斧,髋骨上的1件玉钺(铲)原似执于左手。在其余23座随葬斧钺的墓葬中,除双人合葬墓M70仅随葬1件石钺外,随葬品数量一般都相当于中型墓葬,斧钺多在人体右侧,个别在腰部左侧或左肩处。而小型墓葬则基本不见随葬斧钺者。山东曲阜西夏侯遗址第一次发掘所发现的上、下两层11座墓葬,分别相当于大汶口墓地的中期和晚期(35)。下层5座墓葬中有4座随葬斧钺,斧钺分别在头部左侧或左手处。上层6座墓葬中有3座随葬斧钺,其中M1随葬品最多,斧钺葬于左臂外侧。这11座墓葬随葬品均较丰富,或为氏族或部落上层人物的专用墓地。在胶县三里河遗址的66座墓葬中(36),2座随葬品数量达60件以上的墓葬皆出斧钺;5座随葬品数量达30件以上的墓葬,有3座出有斧钺;17座随葬品达20件以上的墓葬,有10座出土斧钺;38座随葬品在20件以下的墓葬,仅4座出土斧钺。不难看出,随葬品数量愈多,随葬斧钺的墓葬比例就愈高。其中一老年男性墓葬M2110,随葬斧钺等78件,为该墓地之最。其他大汶口文化墓地也多有类似情况存在(37)。
    在长江下游地区,马家浜文化墓葬中也有类似的发现。如在江苏吴县草鞋山遗址所发现的106座马家浜文化墓葬中,近四分之一的墓葬无随葬品,拥有随葬品者一般也多在一二件之间。惟有1座女性墓葬M38的随葬品多达9件,其中就包括1件穿孔石钺(铲)(38)。在该地区稍晚的崧泽文化中,也不乏类似的情况发现。在崧泽遗址中的100座墓葬中(39),随葬品最多的是一座男性墓葬M21,多达17件,其中包括2件精致的石斧。江苏吴县草鞋山遗址发现的89座崧泽文化墓葬中,有16座随葬斧钺,其中以M203男性墓葬出土的随葬品最多(40)。
    龙山时代(公元前3000-前2000年),斧钺仍是重要的随葬品之一,而且与大中型墓葬的关系表现得更加清楚。
图四 反山M20附柄玉钺随葬位置图
图五 出土斧钺
    1.玉钺(瑶山M7)2.铜钺(李家咀M2)3.铜钺(苏埠屯M1)4.玉钺(反山M12)5.铜钺(中山王墓)6.铜钺(殷墟妇好墓)7.铜钺(石寨山M6)8.铜钺(白草坡M1)9.铜钺(竹园沟M13)
良渚文化以玉器而闻名于世,而大量的玉()器往往发现于贵族墓葬中,对了解斧钺与墓葬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线索。浙江余杭良渚文化反山墓地坐落在人工构筑的夯土高台上,土台东西长90、南北宽30米,面积约2700平方米,土方量达20000立方米以上。1986年在660平方米的范围内发掘出11座墓葬,分南北两排(41)。除M22M23未出斧钺外,其余9座墓葬皆出斧钺。其中M12M14M16M17M205座墓葬出土的斧钺中,都有1件由冠饰、钺体和木柄及端饰( )组成的缚柄斧钺,全长约70—80厘米。除M17葬于人体右侧外,其余皆置于人体左侧,柄端似乎握于死者左手(图四)。从出土状况来看,木柄上常涂有朱砂并错落镶嵌有小玉粒。这些玉钺不仅制作精良,而且还置于被葬者手中,显然对于墓主人来说似乎没有比玉钺更为重要的东西了。特别是M12居于南排中央,玉钺质地晶莹透光,青色闪亮,两面刃上角各有一浅浮雕神徽图案,刃下角各有一浅浮雕神鸟图案(图五,4)。而且M12出土的玉琮数量也最多,其中1件重达6.5公斤,外径17.1—17.6、内径4.9、高8.8厘米,器形之宽阔为已知良渚文化玉琮之冠,其上亦雕刻有与玉钺相同的神徽图案。由此可见墓主人地位之显赫。在反山墓地东北约5公里的余杭县安溪乡瑶山遗址,发现了另一处良渚文化祭坛和墓地(42)。祭坛位于山顶之上,由方形中央红土台、灰土围沟和砾石土台(围沟东为自然山土)三重构成,在砾石土台西侧和北侧边缘各有一道砾石石磡。祭坛外围边长20米,面积约400平方米。12座墓葬位于祭坛偏南部,分南北两排。从出土随葬品来看,与反山墓地类似,南排墓葬优于北排。各排在排列顺序上,似又以距离祭坛红土台的远近有关,越近者随葬品就越丰富。据报道,南排居于红土台中央的M12随葬品最为精美而丰富,此墓惜遭盗掘,详细情况不明。北排的M11墓穴东壁打破了红土台,该墓为北排随葬品最为丰富的墓葬。除M12外,南排各墓均出玉钺1(图五,1),葬于人体右侧,原当执于右手(图六)。石钺也都出自南排各墓,数量1—3件不等。就总体情况来看,瑶山墓地的规格似乎不及时代基本一致的反山墓地。而两者的距离也很近,可能属于同一社会集团,这也许就是瑶山墓地玉钺葬于人体右侧的主要原因。在上海青浦福泉山遗址,也发现有良渚文化晚期人工构筑的夯土高台墓地,所发现的7座墓葬规模均较大,且都有葬具,随葬品也很丰富(43)。缚柲玉钺似多在人体左侧;也有个别墓葬如T22M5玉钺葬于人体右侧,但T22M5却未发现墓圹,似有别于其他墓葬。
    在黄河中下游龙山时代文化中,迄今发现的墓地数量甚为有限。在目前惟一发掘较为完整的龙山时代墓地——山西襄汾陶寺遗址中(44),所发现的墓葬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其中大型墓葬约占百分之一,经鉴定基本都是男性墓葬。这类墓葬不仅墓圹规模较大,且都有葬具,随葬品也十分丰富,多达一二百件,一般都有玉(石)钺和石斧。M3015随葬品至少在178件以上,其中玉钺1件、石钺3件,均在棺外头之左侧。在约占墓葬总数11%左右的中型墓葬中,也有部分随葬石(玉)钺者,M1346的付柲石钺葬于人体右侧。在2002年发现的陶寺晚期大型墓葬M22中,除墓室东壁竖立着6件漆木柄玉(石)斧钺外,被扰乱的棺内随葬品中还发现有玉钺及其残块,但棺内玉钺已丧失了原来的随葬位置(45)。总体看来,陶寺墓地随葬斧钺的墓葬比例,似乎不会超过墓葬总数的10%。山东临朐朱封遗址发现的龙山文化大型墓葬规模较大,墓底有二层台(46)。其中M202为一棺一椁,棺椁之间葬有大量随葬品;棺内除玉或绿松石饰品外,还随葬有2件玉钺和1件玉刀,其中1件玉钺葬于人体左侧。M203为重棺一椁,随葬品更为丰富,仅陶器即达50件。棺内除装饰品外,葬有3件玉钺。从随葬位置来看,大致与良渚文化相似,玉钺较之其他物品似乎尤显重要。另外,在陕北神木石峁龙山时代遗址中,也曾发现过玉钺等精美的玉器(47)。
     
    图六 瑶山M7附柄玉钺随葬位置图
在夏商周青铜时代,玉、石斧钺依然存在,但青铜斧钺似乎更加耀眼夺目。而庄严神秘的青铜斧钺一般仅在一些大中型墓葬中出土,且多与包括方国在内的王室权贵密切相关。在通常被视为夏文化遗存的二里头文化遗址中,曾发现3座规模较大的墓葬(48)。除1座墓葬被盗外,另2座墓均出有玉钺,其中M2还出有铜器和玉圭等。M3虽人骨腐朽无存,但钺似葬于头部左右。
    商代的大型青铜斧钺发现较多,一般都出自高级贵族墓葬。在湖北黄陂盘龙城遗址李家咀M2重椁一棺大型商代墓葬中(49),右侧棺椁之间葬有2件铜钺及戈、矛等兵器,其中1件铜钺高41、刃宽26厘米,体饰夔龙纹和蝉纹(图五,2)。山东益都苏埠屯发现带有4条墓道的商代晚期大型墓葬M1,虽曾被盗,但在墓室与北墓道连接处,出有2件平置的透雕人纹青铜大钺(50)(图五,3)。另外,该墓还出有3件石斧钺及48具殉人。江西新干大洋州商代大墓西侧二层台上,左右各有1件青铜大钺,其一高38.7、刃宽34.8厘米;在墓室其他部位还发现有4件小型铜钺(51);人骨虽已腐朽,但依各种随葬品出土状况分析,墓主头向似朝西。在陕西西安东郊老牛坡商代遗址最大的1座墓葬中,也出有2件青铜斧钺,其一高23、刃宽17.2厘米。该墓地被视为商代方国之宗族墓地(52)。在其他一些规格较高的商代墓葬中,往往也发现有较为特殊的斧钺,如河北藁城台西遗址出土的铁刃铜钺等,惟原来的随葬状况已经丧失。在著名的殷墟妇好墓中,“妇好”组青铜礼器中的2件大钺似出自头端棺外,一件高39.5、刃宽37.3厘米,重达9公斤,上铸“妇好”二字,钺体以雷纹为地,两面饰二虎食人图案(图五,6)。另一件高39.3、刃宽38.5厘米,重8.5公斤,钺体雷纹地上饰一头二身龙纹图案等,龙口向刃,一面龙鼻上铸有“妇好”之铭(53)。
    周代的王陵迄今踪迹难觅。不过,宝鸡发现的伯墓地也甚为典型。竹园沟的22座墓葬井然有序,分南北二区。北区又可分为甲、乙两组,其中甲组居于重要位置,以M13为重椁一棺,墓葬形制最大,出土青铜礼器也最多。头端棺盖上放置1件人头銎内铜钺及戈、盾等兵器。铜钺高14.3、刃宽7.8厘米(图五,9)。另外,还发现1件铜旄,由铜旄首、木柲和铜 三部分构成,全长40-50厘米。墓主为周初成康之际的一代 伯。其他墓葬所出斧钺亦多在头端棺外(54)。在甘肃灵台白草坡遗址也发现一处西周时期墓地,其中M7规模最大,但因被盗而情况不明。不过,在规模也较大的M1中,出有1件虎纹耳形铜钺(图五,8),而在同出的随葬器物中还有带“潶伯”铭文的铜器。墓主或为一代潶伯,地位也很高,时代约在康王之际(55)。
    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墓葬中,仍不断发现有斧钺。1974年在河北平山县战国前期的中山王“ ”墓南墓道西南(右)侧2号车马坑1号车右侧,出土1件铜钺(56)(图五,5),内与援皆饰三角纹和几何纹,钺身铸有2行16字铭文:“天子建邦,中山侯 作兹军钺,以敬(警)氒(厥)众”。在山西长治分水岭遗址春秋晚期至战国时期的墓葬M269中,于头端棺椁之间出土有管銎铜斧,斧身雕铸有鸟首衔蛇的花纹图案,而戈、矛等兵器则主要出自棺外足端左侧(57)。而这一时期,斧钺在周边尤其西南地区则甚为流行。在云南江川李家山、晋宁石寨山等遗址的墓葬中,也都发现有战国至秦汉时期的铜钺。其中出有“滇王之印”的石寨山遗址M6中,就出有数件铜钺(图五,7)。四川、重庆一带也屡屡发现有这一时期的青铜斧钺。
    秦汉以来,斧钺作为随葬品的实例似乎相对比较少见。不过,在甘肃武威雷台汉墓出土的青铜出行仪仗兵马俑中,就有表示官吏身份地位的斧车(58)。在山东、河南及四川等地的汉画像石、画像砖墓中也常有斧钺手或者出行斧车的画像发现(59)(图七)。只是这些画像石、画像砖墓的年代有可能延续到三国时期。另外,在宋代一些壁画墓中,仪仗用斧钺(斧钺手)有时也出现在壁画内容中(60)。
     
    图七 斧车图(成都东乡汉墓画像砖)
从斧钺在墓葬中的出土情况来看,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时期,斧钺随葬现象不仅限于男性墓葬,在一些女性墓葬中也有发现,说明它的使用并无严格的性别限制。从新石器时代中期到晚期以及龙山时代,随葬斧钺的墓葬比例日渐缩小,斧钺作为随葬品的使用范围似乎已经开始有所限制。斧钺与大中型墓葬尤其大型墓葬的关系愈来愈显密切,似乎又暗示出斧钺已经逐渐开始成为少数特权人物所能随葬或使用的物品。而且,至迟在仰韶文化早期就出现了礼仪性玉斧钺,并被赋予神秘色彩。尽管斧钺的随葬位置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或不同墓地中的表现情况不尽一致,但仍可看出玉质或大型墓葬的斧钺多在人体左侧或头端,随葬位置似乎也存在着固定化的趋势。商周青铜斧钺一般都出自大中型墓葬,这些墓葬多与方国或者封国的君主及其宗族有关,而斧钺的形制大小区别甚大,显然已非一般的工具或战争兵器。这些情况似乎已经表明,以玉斧钺等礼器为代表,率先拉开了中国古代礼制的帷幕,并延续到以后各历史时期。
    四 斧钺与王权的象征
    在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中,史前战争不断加剧的趋势非常明显。由于战争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愈来愈大,用于战争的兵器自然也会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偏爱。尤其斧钺作为进攻性的手持兵器,不仅需要技巧和力量,更需要无畏的胆识和勇气。那些手持斧钺,在近身肉搏战中骁勇异常的勇士,无疑就会在捍卫集团利益的过程中获得所有成员的拥戴和推崇。
    如前所述,大约自仰韶文化时期开始,以斧钺随葬的现象似乎已经有了某种限制。一般随葬斧钺的墓葬规模相对较大,不仅葬具等埋葬设施不同寻常,随葬品数量及质量也都相对较好。尤其礼仪性玉斧通常仅限于少数随葬品丰富的墓葬之中,明显已是身份地位的重要象征物。这种现象在龙山时代特别是长江下游的良渚文化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尽管仰韶文化以来随葬玉斧钺的墓主身份很难获得文献资料的印证,但他们也绝非一般的社会成员。尤其同一墓地中规格最高的墓葬,所出斧钺往往最为特殊。再者,考古资料与古文献记载都说明,与五帝时代大致相当的龙山时代,是一个普遍筑城建国的时代(61)。也就是说,五帝时代应是中国古代王国的最初形成与发展阶段,否则便很难理解五帝或龙山时代之后如何能够形成以夏王国为主导的中原政治一体化局面。而斧钺之形之所以能够演化成“王”字、斧钺所以能够成为王权的象征,无疑就在于史前战争长期并直接作用于王权的形成过程,甚至战争的催化作用可能还被时人理解为决定性的。即便王权在世界各地的形成途径与发展历程可能不尽相同,且不同阶段上的具体特点也会有所区别(62),但仍不能否定许多地区古代王权的形成发展往往与战争密切相关。在以所谓军事民主制为基础的古希腊、罗马时代,王权(巴赛勒斯、勒克斯)最初的主要特征就是军事统帅权力(63)。
    夏商周三代的考古发现不仅证实了有关文献记载的可信性,而且进一步揭示出斧钺与王权(包括方国等)之间的内在联系。甲骨文中的王字乃作斧钺形状(64)。《太平御览》卷三四一引《字林》曰:“钺,王斧也。”不仅证实了“王”字源于斧钺之形的观点,而且直接说明了斧钺与王权的关系。斧钺作为王权的象征,与王者如影随形,征战立国皆少不了斧钺。《说文》引《司马法》云:“夏执玄戉,殷执白戚,周左杖黄戉,右秉白髦。”《史记•殷本纪》亦曰:“汤自把钺,以伐昆吾,遂伐桀。”《诗•商颂•长发》:“武王(成汤)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曷。”就是说商王成汤载旆秉钺,四处征战,势如烈火,所向披靡。《尚书•牧誓》“王左杖黄钺,右秉白髦以麾”,也形象地展现出周武王左手执杖黄钺、右手挥舞白旗灭纣的战争场面。《礼记•王制》云:“赐 钺,然后杀。”孔颖达疏曰:“得赐 钺,然后邻国臣弑君、子弑父者,得专讨之。”亦即若得赐斧钺,则可“替天行道”,师出有名。《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纣王“赐(周文王)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伯”。西周孝王时的虢季子白盘铭文中也有“赐用钺,用征蛮方。”《左传•昭公十五年》载:“ 钺……文公受之,抚征东夏。”由此可见,斧钺在商周时期几乎已经成为王权的代名词。迄今虽未明确发现夏商周三代的王者斧钺,但作为商王武丁之妻的妇好墓所出妇好大钺、苏埠屯薄姑氏王者之墓所出两面“亚醜”大钺,竹园沟西周 伯墓出土的人头钺等,亦可衬托出王者之钺的神圣威严,令人不寒而栗。
    在治国安邦的朝政与礼仪活动中,斧钺同样具有显赫的意义。《逸周书•世浮》云:“(周武)王秉黄钺正国伯,……王秉黄钺正邦君。”说明周王作为宗主国或盟主国国君,秉黄钺亲理政事,治国安邦。而且,但凡有大型国事活动,王者身后须设绘有斧钺图案的屏风状礼仪设施。《周礼•司几筵》云:“凡大朝觐、大飨射,凡封国命诸侯,王位设黼依。”郑玄注曰:“黼谓之斧,其绣黑白采,以绛帛为质;依,其制如屏风然。”《礼记•觐礼》:“天子设斧依于户牖之间,左右几,天子袞冕负斧依。”《礼记•明堂记》又载,成王幼年继位,周公摄政,“周公朝诸侯于明堂,天子负斧依南面而立”。《逸周书•明堂》:“天子之位,负斧 ,南面立。”而商周时期随葬斧钺一般出自墓室北侧或头端附近,可能就是负斧依南面而立的表现形式。春秋战国以来,斧钺虽逐渐开始失去了昔日的辉煌,但在天子的大驾卤簿中,总也少不了黄钺、仪锽,作为皇权的象征之一仍残留在礼制的行列之中。《汉书•艺文志》记载:“梁王欲为汉嗣,使人杀汉争臣袁盎。汉(景帝)桉诛梁大臣,斧戉用。”这里的斧戉当是指皇帝所用“黄钺”。《汉书•王莽传》记载,王莽为安汉公时,其亲信党羽曾上奏太皇太后:“臣请安汉公记摄践祚,服天子韨冕,背斧依于户黼之间,南面朝群臣,听政事。”《后汉书•舆服志》记载,天子出行,“乘舆法驾,……后有金钲黄钺,黄门鼓车”。及至唐代,统治阶层中似乎以列戟制度取代了斧钺,并为皇亲贵族墓葬壁画所证实。但据杜佑《通典》记载来看,唐代皇帝出行仪仗行列中仍然保留着黄钺车,甚至天子八宝(各种玺印)在出行时也需置于黄钺车中。而宋代的统治者似乎又较多地恢复了斧钺象征皇权的威仪,《宋史》卷二七九记载:“(宋)太宗尝幸内厩,(张)进以亲校执钺前导。”这说明在皇帝的日常活动或出行礼仪中,仍然是以斧钺来彰显皇权的。
    斧钺作为王权的象征,也不仅仅限于古代中国,考古发现不断证实,在其他古文明地区通常都有类似的现象存在。
    两河流域苏美尔王朝初期,在发现有王室墓地的乌尔遗址就出有金斧,这种金斧绝非一般的工具或兵器,而应是王权的象征或礼仪用品(65)。在马尔马拉海狭窄处西南端、亚洲一侧的特洛伊遗址第2市(即第2层,公元前2600-前2300年),出有4件由绿松石等制成前端为斧、后端为锤的王斧(图八,2),其上还有磨制的条纹,虽夹杂斑点,但色彩鲜艳而颇显富丽堂皇,象征着王权(66)。
    在古埃及,斧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战争兵器。第18王朝创始者雅赫摩斯王母亲的墓葬中,就曾出土1件带有雅赫摩斯王名字的铜斧(67)(图八,1)。尽管该斧并非出自雅赫摩斯王的墓葬之中但所附王名本身就已说明它应是象征王权的王斧。
    中美洲墨西哥高原地区,在奥尔梅克文化的拉•本塔遗址北端,从玄武岩石柱构建的墓葬下层出土了16个翡翠制男性立像,一般认为这组立像极具写实情景,再现了当时的仪式或会议场面。这些人物立像明显系有腰带,头盖骨部分经过人工变形,而这种变形的头部形态可能就是当时高贵血统的象征(68)。其中前面一人身后立有6个石斧(或称凿子),此人似乎就是具有王者形象的中心人物,而其身后所立石斧则可能为身份地位的象征。玛雅文化中的王位继承仪式则可追溯到奥尔梅克文化时期,翡翠斧不仅是王室主神K神的象征,同时也是王位继承仪式上所授宝器之一。尤其被称为“拉伊丹碑板”的著名小型石板,原本就是举行即位仪式时系于王者腰带上的石斧,碑板表面刻画出王者举行即位仪式时的衣着装束,背面则记录着A. D. 320年7月17日巴拉姆•阿哈拉•虔(Balam-Ahau-Chan)就任王位之事(图九)(69)。这种斧形碑板与我国古代王者用圭似乎不无相通之处。另外,在洪都拉斯西部边界的科潘遗址,发现于玛雅古典时期宫殿下的墓葬,其随葬品数量和质量都显示出墓主是地位甚高且异常富裕,至少应是与王族有关的人物,其中就包括7件翡翠斧。
    图八 斧钺与王权的象征
1.铜斧(古埃及雅赫摩斯)2.石斧(特洛伊城址)3.双面铜斧(米诺斯文明)4.金人像斧(奇穆文化)5.陶画(莫奇卡文化)
在南美安第斯山地莫奇卡文化发达的彩陶绘画艺术中,有一种带皱纹牙齿的男子形象,可能与莫奇卡文化时期的政治生活存在密切关系。在彩陶画面中,这一人物形象常常手持无柲之斧,与拟蟹、虾、贝、鸟等各种动物形象的对手进行战斗或决斗,且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图八,5)。然而在一些大型仪式活动的画面中,头戴三日月镰或王冠状装饰且都拥有牙齿的人物却屡屡登场,并占据仪式场面的中心位置,显示出他们可能已经成为新的权力拥有者,原来带皱纹牙齿而此时已失去牙齿的男子则甘愿退居主持仪式的次要位置(70)。从表现形式来说,皱纹理应是年龄和智慧的象征,而牙齿则应是健康和力量的象征。亦即这种彩陶绘画所揭示的似乎就是特定历史背景下,最高领袖人物必须集智慧和力量于一身,仅有智慧或经验尚不足以服众,恰似我国古史传说中的尧舜禅让故事。尧舜禅让事件发生在中原政治联盟体内几个势力相当的集团之间,在不宜动用集团力量的情况下,所谓争斗当是领袖个人之间健康和力量的直接较量。失去牙齿就等于失去了健康和力量,这不正是《荀子•正论篇》所斥老衰而禅老者不堪其劳而休也等观点的另一番真实写照?亦即争斗与禅让分别为同一事件在不同阶段上的具体表现形式(71)。其后,在秘鲁北部海岸的奇穆(帝国)文化中,发现有40厘米高的金制人像斧()(72),上部为镶嵌蓝宝石及贝壳的立人像,下部则呈斧钺之形(图八,4)。无论这一立像是神灵还是王者形象,可能都和王权存在某种程度的联系。
     
    图九 斧形石板(玛雅文化)
在南欧爱琴海地区的米诺斯文明(克里特文明)中,除了青铜双面斧(图八,3),还发现有极似中国古代“天子”之斧钺礼仪的重要遗迹。这就是米诺索斯王宫中央庭院东侧、连接王(后)寝室的“接待大厅”,因绘置神圣象征物的双面斧而有“双斧大厅”之名(73)。此外,在一些较为特殊的陶器上,有时也绘有双面斧图案花纹。尤其所谓双斧大厅,其实际内容当与西周时期的斧依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另外,在现代语言中,“法西斯”虽已成为专制和独裁的代名词,但其渊源则是早期罗马塔克文王朝即伊达拉利亚王统治时期的法斯凯斯(Fasces),实则与斧有关。所谓法斯凯斯,就是指王者扈从所持之物,由一束荆棒加斧子组成。在伊达拉利亚王行使职权的隆重场合,王的身边有12个扈从,他们随身携带着法斯凯斯,作为王者拥有最高统治权的象征(74),法斯凯斯其实就是王权的象征。
    尽管世界各地的资料尚显零散,但已足以说明斧钺在许多地区都是王权乃至皇权的象征。这反映出在早期国家的起源与形成过程中,斧钺普遍与王权联系在一起。王权源自神权、族权和军权的观点值得肯定(75),其中军事权力似乎更显突出。这是因为在战争日益频繁激烈的历史背景下,如果失去了军事力量的有力支持,神权和族权也会显得苍白无力。而且,残酷无情的战争结局往往能够一定程度地促使统治者更加客观理性地认识虚无缥缈的宗教世界,深刻领悟军事权力与军事力量的重要作用。五帝时代帝颛顼的宗教改革,如果没有军事力量的支持,恐怕也难以顺利实现。而斧钺之上常常刻铸具有神秘宗教色彩的各种图案装饰,似乎已经暗示出神权必须与军权相互依附的客观事实。由此来看,最重要的战争兵器成为军权和王权的象征也就不难理解,而斧钺正好符合这种军权和王权的象征需求。
    五 王权政治与斧钺制度
    战争促进了王权以及王国的诞生,但战争并没有因此而终结。更为重要的是,王权以及王国的巩固与发展都离不开军事力量的支撑。因而,斧钺在象征王权的同时,难免还会渗透到王权政治体系的诸多方面。其中最常见的现象之一就是斧钺仍被作为军事指挥权的象征,授予军队统帅。甲骨文中屡见妇好率兵出征的卜辞,证实她应是武丁时期威武不凡的女将军。而妇好墓所出铸有妇好铭文的两面青铜大钺,无疑应是其生前多次率兵征战、执掌军事统帅权的有力证据。《淮南子•兵略训》比较详细地描述了君王授命将军时的具体情形,君王“亲操钺,持头授将军其柄曰:‘从此上至天者,将军制之。’复持斧,持头授将军曰:‘从此下至渊者,将军制之。’”这说明斧钺作为军事统帅权的象征,乃是将军率军征战的必需之物。另据《通典》记载来看,这种与军事统帅相关的制度断断续续一直沿袭到了隋代。
    军事统帅号令三军,需要以军法相佐,斧钺也随之拥有了督军作战或者执行军法的功能。据研究,金文中逆字的初形,亦即叛逆者必亡于斧钺。中山王(侯) 作军钺,其意即在“以敬(警)氒(厥)众”,明显象征着军事统帅权并作为执行军法的刑具来使用。《释名•释兵》即曰:“斧以斩断,见者皆慼惧也。”而且这种功能曾一度扩大到军法以外的刑法领域,几乎成为刑具乃至刑法的代名词。《国语•鲁语上》有言:“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何休注:“ 锧,要(腰)斩之罪。”《汉书》亦有“伏斧质淮南市(《英布传》)”、“不敢避钺之诛(《赵充国传》)”,苏武也以“今得杀身自效,虽斧钺汤镬诚甘乐之”(《苏武传》)之语,表明拒绝李陵劝降匈奴的坚定信念。不过,斧钺所以用于刑法,实则应是军政不分或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斧钺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并非军法的无限延伸。
    事实上,斧钺作为一种礼器,不仅代表着王(皇)权、军权以及刑法,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王权政治下的等级制度。据各方面资料考察,斧钺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斧钺的有无亦即能否使用斧钺,与其身份有关。自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无论是石质还是玉质斧钺,在墓葬中随葬的比例都开始明显减少,尤其龙山时代的斧钺,一般都出自大中型墓葬,说明斧钺的使用范围已经有所限制。夏商周时期,斧钺的数量似乎进一步减少,通常也出自大中型墓葬。而且,圭与斧钺的密切联系以及夏商以来的用圭制度,也一定程度地证实了这一事实。“禹锡玄圭”(《尚书•禹贡》)与“夏执玄戉”的记载,说明圭与斧钺可能具有相通之处。《说文》也如此解释:“圭,瑞玉也,上圜下方。”几乎就是无柲而倒置的弧刃斧钺。当代学者或以为广义的圭应包括玉斧在内(76),或以为平首圭源于玉钺(77)。基本可以肯定,礼仪用圭源于斧钺,是斧钺的礼仪化演变形式。因此,用圭制度可一定程度地揭示或说明斧钺制度中的一些内容。据《周礼•春官•大宗伯》记载:在五等爵位中,公、侯、伯皆执圭,而子、男则执璧。孔安国注曰:“不执圭者,未成国也。”从目前发现西周时期直接铸有铭文的斧钺多为伯,如 伯、潶伯等,基本与用圭制度相符。这既说明了斧钺与圭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也说明了能否使用斧钺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秦汉以来,政治体制与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但仍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商周以来的礼制,惟斧钺制度可能已被纳入舆服制度的范畴。《后汉书•舆服志》明确记载:“大使车,……持节者,重导从:贼曹车、斧车、督车、功曹车皆两”;“大车,……无节,单导从,减半”;“小使车,……导无斧车”;“县令以上加导斧车”,说明出行仪仗能否使用斧车,与其身份地位有关。又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汉桉诛梁大臣,斧戉用。梁王恐惧,布车入关,伏斧戉谢罪,然后得免。”其中前者当为皇帝用钺,后者则为梁王用戉。汉代诸侯王的权力地位无须多言,他们分别拥有象征各自权力的斧钺。所谓“伏斧戉谢罪”,可能是指梁王取下立于车上的斧钺,双手平托奉还朝廷,表示甘愿放弃权力、谢罪伏法以求宽大。另据《三国志•魏书》,建安元年,“天子假太祖(曹操)节钺,录尚书事”。《三国志•蜀书》亦载:“(建安)二十四年先主(刘备)为汉中王,拜(关)羽为前将军,假节钺。……拜(张)飞为右将军,假节。……拜(马)超为左将军,假节”,而黄忠、赵云则无节无钺。结合《后汉书•舆服志》所载,则持节钺和持节者,出行仪仗加导双斧车;无节无钺但身份在县令以上者,出行仪仗加导斧车;县令以下导无斧车。宋代曾一度恢复了这一礼仪制度。据《宋史》卷三记载:“王彦升杀韩通,虽予佐命,终身不与节钺。”即王彦升的过失不致免职,但却以节钺为限,终身再也不得升迁重用,间接地说明了有无斧钺仍然是高级官吏身份地位的重要标志之一。
    即便作为刑具,受刑者能否获得斧钺之刑,似乎也受到其身份地位的限制,并非所有受刑者都能获得斧钺之刑。因为文献记载中的斧钺之刑,所涉及的往往都是一些身份地位很高的官吏,诸如苏武、赵充国等。从后文所述周武王诛戮商纣及其嬖妾的具体情形来看,可能商周时期已是如此。
    第二,斧钺质地优劣受到使用者身份地位的限制。新石器时代墓葬中发现的斧钺存在玉质和石质之别,随葬玉斧钺的墓葬一般都拥有较多的随葬品,且墓葬规格大小和形制愈来愈显优越。尤其到了龙山时代,以良渚文化为代表,这种现象更趋明显。显然,这类墓葬的主人生前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应是上层社会人物。而随葬石斧钺者,虽然墓葬设施及随葬品远不及前者,但却明显优于那些没有随葬品的小型墓葬。这说明斧钺的使用首先在质量上逐渐有所区别或限制,以表示使用者身份地位的高低不同。玉斧钺的拥有者和使用者一般都是社会上层一类人物,主要涉及军事贵族。石斧钺的使用者通常也是当时社会的中上层人物,可能属于职业战士。但随着斧钺制度的发展以及兵器形式的演进,石斧钺使用者的比例逐渐缩小。
青铜时代以来,又出现了青铜斧钺等。考古发现显示,青铜斧钺与玉斧钺一般都出于大中型墓葬,尤其大型青铜斧钺往往出于这一时期的大型墓葬。不过,基于铜戈的大量使用,黄河、长江流域以石斧钺随葬的现象渐趋消失,青铜斧钺的数量也相当有限,但斧钺的质地仍是区分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迄今所见商周时期的青铜斧钺,似乎都不是文献记载的三代天子用钺,所谓夏执玄钺,殷执白戚,周左杖黄戉”(《说文》引《司马法》)。尤其自西周以来,黄钺则为历代天子所专用,明显有别于各级贵族用钺。据《史记•周本纪》记载,周武王率军攻破殷都朝歌,以黄钺斩纣头,悬大白之旗。已而至纣之嬖妾二女,……斩以玄钺,悬其头小白旗。显然,在周武王看来,无论如何商纣也都拥有天子之位,为其嬖妾所不及,所以需要使用象征天子之礼的黄钺,而嬖妾之刑只能使用质地不同的玄钺。另外,在河北藁城台西遗址(78)和北京平谷县刘家河遗址(79)的商代墓葬中各出土1件铁刃铜钺,惟已丧失具体随葬位置。又传1931年在河南浚县也曾出土2件铁器(80),一为铁刃铜钺,另一为铁刃铜戈。以上4件器物经鉴定虽皆属陨铁制品,但也说明商周时期铜铁复合制品多为斧钺。在人工冶铁技术发明之前,天然陨铁即便被赋予宗教色彩,铜铁合成的斧钺可能也与使用者的身份地位有关。汉代以来,象征皇权的黄钺有时也赐假于军事统帅。《三国志•魏志•曹休传》亦载:帝征孙权,以休为征东大将军,假黄钺。又据《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及裴松之注:建兴三年春,诸葛亮率军南征时,蜀主曾诏赐金 钺一具。显然,所以赐假黄钺,当是战时委托军事统帅代行皇帝之命,亦如皇帝亲征。这些事实似可说明斧钺的质地应与使用者的身份地位有关,惟天子用钺的质地颜色最为清楚。
    第三,从墓葬资料及文献记载来看,斧钺的尺寸大小与使用者的身份有关。史前乃至商周以来,在同一墓地或可能属于同一社会集团的特定区域的各贵族墓地中,规格最高的墓葬所出斧钺的尺寸规格通常较大。龙岗寺遗址半坡类型中期随葬品最为丰富的M345,不仅出有1件最长的玉钺(22.2×4.1-0.9厘米),而且还出有2件最长的石钺(48×8.8-2厘米,46.8×7.6-2.2厘米)。大汶口墓地随葬品最多的墓葬M10出有1件玉钺,长19厘米,似乎也是该墓地斧钺类中最大的一件。反山良渚贵族墓地的M12居于南排墓葬中央,所出玉钺为17.9×16.8厘米,石钺(M12:99)为18.3×16.2厘米,刃部之宽阔似也为最。福泉山T15M3出土的玉钺为24.2×15.1厘米,亦为该墓地出土玉钺之最。商代盘龙城、苏埠屯、大洋州商代大墓及妇好墓所出青铜大钺,基本都合于墓主的身份地位。西周以来,青铜斧钺开始趋于小型化,但亦有大小之分,尤其文献记载甚为清楚。《史记•周本纪》记载:武王即位,太公望为师,周公旦为辅,召公、毕公之徒左右王,“周公旦把大钺,毕公把小钺,以夹武王”。周公与毕公的地位非常接近,但所用斧钺仍有大小之别,说明斧钺的大小与使用者的身份地位密切相关。《淮南子•兵略训》的相关记载也隐晦地说明了这一事实。君王授命将军以钺、斧,两者节制的对象却有天渊之别,区分标准无疑应是将军本人的身份地位,地位高于将军者即以象征王权的大钺节制,低于将军者只需以形制较小的斧来节制。
    前文有述,古代礼仪用圭与斧钺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因而用圭制度似乎也可一定程度地证实斧钺制度确曾存在的事实。《周礼•春官•大宗伯》云:“九命作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榖璧,男执蒲璧。”郑玄注曰:“镇,安也,所以镇四方,……圭长尺有二寸。桓,宫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圭长九寸。信当为身,身圭、躬圭皆象以人形为瑑饰,欲其慎行以保身;身圭皆长七寸。璧皆径五寸;不执圭者,未成国也。”《春官•典瑞》记载:“王晋(缙)大圭(玉人职曰:大圭长三尺,杼上有葵首,天子服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冬官•考工记》又载:“玉人之事,镇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命圭九寸,谓之桓圭,公守之。命圭七寸,谓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谓之躬圭,伯守之。”郑玄注曰:“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觐执焉,居则守之。”
    目前发现斧钺的规格,从10—39.5厘米不等,尺寸大小明显有别。尤其出土青铜大钺的墓葬,大都与殷商时期方国或封国的王者有关,这一方面说明斧钺是王权的象征,另一方面也说明斧钺的使用可能存在着规格大小方面的限制。尤其宗主或盟主国国势强盛之际,这种规制通常能够相对严格的得以实施,使用者一般不敢越雷池一步。而斧钺的这一规制可能在史前、尤其龙山时代的黄河和长江流域的部分地区就已形成,其中似又以良渚文化表现得最为明显。
    第四,斧钺的随葬位置或者执左执右,可能也与使用者的身份地位有关。斧钺一般随葬在人体头部或腹部左右,其中以葬于右侧者为多。而在随葬玉斧钺的史前墓葬中,却多在头部左侧或左臂处。个别墓葬的斧钺可能因棺椁朽塌时发生过位移现象,发现时位于腹部,但有时似也能看出原来可能葬于人体左侧的倾向。在龙岗寺半坡类型中期随葬玉斧钺的8座墓葬中,报道的3座墓葬资料,斧钺皆在头部左侧或左臂处;而随葬石斧钺者,一般都在腹部或手臂附近,大多在偏右一侧。大汶口墓地随葬斧钺的6座大型墓葬中,依其位置或斧刃所向,斧钺也多在左侧或似执于左手;而其余23座墓葬的斧钺则多在人体或腰部右侧,个别出于腰部左侧或左肩处。龙山时代大型墓葬中的玉钺大多随葬于人体左侧;瑶山良渚贵族墓地中玉钺所以随葬于人体右侧,可能就是因其地位低于反山贵族墓地所致。尽管这种现象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或不同墓地中的表现情况不尽一致,但也不致影响上述分析。相反,这也许正是王权形成过程中王国林立以及斧钺制度在各地不平衡发展的具体反映。
    商周时期大型墓葬斧钺的随葬位置多变,但一般都在头端棺椁之间,有左有右,或与商周时期盟主国的存在及其影响程度有关。而文献记载则明确显示,商周王者通常可能执钺于左。《尚书•牧誓》有载:“(周武)王左杖黄钺,右秉白髦以麾。”《说文》引《司马法》云:“夏执玄钺,殷执白戚,周左杖黄戉,右秉白髦。”孔安国注曰:“左手杖钺,示无事于诛。右手把旗,示有事于教令。”夏商情况虽不甚明了,然周因于商,商因于夏,其间当有承袭关系。《诗•商颂•长发》说明商王亦载旆秉钺,具体情形或与周王一致。《汉书•王莽传》记载:安汉公莽受九命之锡,“左建朱钺,右建金戚”。按西周以来天子执黄钺于左,王莽不仅建朱钺于左,与天子之礼仅在朱、黄之别,而且又建金戚于右,与黄钺可能仅有形态及左右之别。新朝的建立不仅证实了他代汉称帝的政治野心,而且间接说明汉代皇帝亦如周天子左杖黄钺。
    《周礼•夏官•大司马》云:“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郑玄注曰:“功,胜也;律,所以听军声;钺,所以为将威也;先,犹道(导)也;恺乐,军乐也。”《汉书•王莽传》记载,王莽为摄皇帝时,曾“以太保甄邯为大将军,受钺高庙,领天下兵,左杖节,右把钺,屯城外”。这两则记载似已说明,统帅军队的将军都必须执钺于右。在考古发现中,中山王 的铜钺除自名“军钺”外,还因出自南墓道西南侧亦即右侧的车马坑而有别于商周时期方国大墓,符合将军或侯爵执钺于右的规定,不仅说明中山小国可能还不具僭越周礼的实力,似乎也进一步证实了斧钺葬于左右或头端位置的身份之别。综合来看,夏商周以来,“天子”以下似再无执钺于左者。不过,这种左右之分是否与尚左习俗无关,尚难确定。
    此外,在斧钺制度中,斧钺的装饰纹样可能也和使用者的身份地位有关。目前所发现的青铜斧钺,往往饰有神秘威严的纹饰,以显示使用者的权力和地位。而这种现象也当始于史前时代。反山良渚贵族墓地M12所出玉钺上的神徽等,似可证明之。关于周王所用黄钺,孔安国注曰:“钺,以黄金饰斧。”而周王的“黼(斧)依”之斧则以黑白彩绣制。在传世或流散的青铜钺中,有的不仅铸有各种不同的花纹,而且还镶嵌以绿松石等。西周时期的诸侯方国君主墓葬出土的形态与装饰各不相同的异型钺,如耳形钺、人头钺等,可能既代表不同的国(族)别,同时也代表使用者的身份地位。玉圭上的花纹装饰往往也因身份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斧钺上的花纹装饰可能也与使用者的身份有关,只是这种花纹装饰与使用者身份的具体关系似乎难以把握。
六 斧钺的宗教意义
    史前战争对于王权政治的催化作用无可置疑,但在原始宗教流行的历史背景下,王权以及王权政治始终都无法摆脱宗教因素的影响。殷墟甲骨文的主要内容显示,王权乃至战争活动常常需要通过宗教的方式奠定其合法或合理性,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进而,象征王权的斧钺等兵器随之也被神格化,经常用于各种宗教礼仪或祭祀活动,成为宗教礼仪用品之一。这一事实不仅在文献记载中有所体现,而且出土状况较为特殊的一些斧钺类遗物可能也与此有关。
    《尚书•禹贡》有云:“禹锡玄圭,告厥成功。”而《汉书•王莽传》又有“是以伯禹锡玄圭,周公受郊祀,盖以达天之使,不敢擅天之功也”的记载。颜师古注曰:“言天降贤才以助王者,王者当申达其用,而不敢自专。”即禹受赐玄圭,乃是天意。而“禹锡玄圭”与“夏执玄钺”当具同样意义。古代所谓九命之锡,其中就包括衣服、车马、弓矢、斧钺、秬酒(香酒)、命圭(玉圭)、朱户(朱漆大门)、纳陛(高阶殿堂)和虎贲(勇士)。即便作为赐予有功之臣的最高礼遇,九命之锡也常常用于祭祀活动,其宗教意义不言而喻。《汉书•王莽传》记载,王莽为安汉公时,曾受“九命之锡,其以助祭”。王莽为摄皇帝时,极力渲染天命神授的思想,连册封大将军也要“受钺高庙”。改朝称帝后,王莽授命司徒王寻屯兵洛阳以镇压起兵反抗者,但王寻自长安出发时却“亡其黄钺”。“寻士房扬素狂直,乃哭曰:‘此经所谓丧其齐(利)斧也。’自劾去”。应劭注曰:“亡其利斧,言无以复断斩也。”意即无以督军,似乎也有天意必败之意。不仅如此,斧钺甚至直接成为宗教神话世界里一些神灵如蚩尤、盘古等使用的兵器。
    在田野考古中,宝鸡北首岭遗址仰韶文化早期的袋状灰坑77H13中,出有4件叠放在一起的石钺(铲),似为有意识埋藏的。在该遗址年代稍晚的房址F23的门道外左侧,也较为整齐地放置着6件石斧及1枚兽牙。这两处遗迹或与祭祀地母之神有关。河南濮阳西水坡仰韶文化早期遗址不仅发现了以蚌壳摆塑龙虎图案的M45,还在同一层位南北一条直线上发现了另外两处蚌塑遗迹,相互间隔距离约20米,或是与M45相关的某种宗教祭祀遗迹。其中一处摆塑有龙、虎、鹿、蜘蛛图案,而在鹿和蜘蛛之间则放置1件石斧(81)。同时,斧钺还时常被用于埋葬过程中的某种仪式或宗教祭祀活动。《周礼•春官•冢人》记载:“及窆,执斧以涖,遂以藏凶器”。这说明在安葬仪式中,冢人须执斧亲临墓穴主持下葬随葬物品。斧钺甚至还可能作为祭祀用品直接用于埋葬过程中的祭祀活动。安徽含山凌家滩新石器时代晚期墓葬M4墓口中部发现1件长34、宽16—23厘米的大型石斧(82)。江苏常州武进寺墩遗址良渚文化M3中(83),墓葬最底层发现的3件石斧及13件玉琮、14件玉璧等都有火烧痕迹甚或已被烧裂,明显不同于其他随葬品。在殷墟妇好墓第3层填土的中央偏北处,也发现有1件玉钺(铲)和鸱鸮纹石磬(84)。这些物品虽然出自墓葬及其填土之中,但却不是一般的随葬品,而应是埋葬过程中某种宗教葬仪的祭祀用品。
    这种具体物品的神格化以及相关的宗教祭祀活动,其目的就在于把神和人紧密联系起来。尤其古代王者,通常都被渲染成半人半神、体现神灵意志的“天子”,象征王权的斧钺同样也需要具有神格化的力量。斧钺之上的种种神秘威严的图案装饰,或与图腾信仰有关,但在一定意义上可能也是斧钺神格化的一种具体表现。这些社会文化现象与祖先神灵崇拜等宗教信仰密切相关,其中也包括王权神授的思想观念。
    斧钺的神格化或宗教礼仪化现象,不仅存在于古代中国,世界许多地区的古典文明中也都发现有类似的现象。
    在印度中央邦博帕尔以南约45公里处发现的比姆拜特卡岩画中,有一幅1牛3人的画面组合(85),不仅牛和人的大小比例严重失调,牛的形象远远大于人,而且牛吻极似斧钺之形,应是一头神牛形象。牛侧畔的2人形象不慌不忙,而牛首前下方1人则手持兵器,在斧钺形牛吻砍劈之下显出慌忙逃窜之势(图一○,1)。这幅岩画比较巧妙地把斧钺与神牛的形象结合在一起,似在借以表现侧畔2人有神牛以斧钺庇护,谁也奈何不得。而这幅岩画的年代最早也不会超过新石器时代,并有可能晚至青铜时代。
    在中美洲的奥尔梅克文化中,石斧用于祭祀活动的遗迹多有发现,可以说石斧的神格化现象达到了空前绝后的程度。位于墨西哥韦腊克鲁斯州和塔瓦斯科州相邻湿地中干燥台地上的拉本塔遗址,发现了用以表现模式化五面伽嘎(神)的镶嵌状蛇纹岩敷石遗迹。其中在东西约7、南北约5.7米的3号敷石遗迹中,由485个蛇纹岩斧状石块构成东西4.7、南北6.3米的典型奥尔梅克式伽嘎假面,被推定为与宗教祭祀相关的特别供奉设施。在拉本塔遗址贵族坟墓附近的堆积土层中,还发现了大量石(玉)斧并呈“十”字形排列的特殊埋藏或祭祀遗迹(图一一)。这种“十”字形被认为是抽象化的生命树,而生命树观念本来就是与之相似的诸神威力之象征。在玛雅,作为国王即位仪式所授宝器之一的翡翠斧,原本就是王家主神K神的象征。另外还有一种“烟雾状石斧”,也是K神额部所拥有的重要特征之一(86)。所谓烟雾状石斧,可能就是礼仪装饰化的异型石斧,使之更具神秘意义。这些情况说明,石(玉)斧在古代南美的神格化倾向非常明显,并大量用于宗教祭祀活动,或作为某种神灵的象征物,在人与神之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纽带作用。
     
    图一○ 宗教化的斧钺
1.神牛岩画(新石器至青铜时代)2.镶金铁刃铜斧(迦南文化中期)3.岚神泰修卜石雕像(赫梯后期文化)4.奈尔尕尔神石雕像(帕梯亚王朝)
    在美索不达米亚初期王朝时代的迦南文化中期,所发现的有銎铁刃铜斧不仅证实了后期青铜时代铁的存在与使用方法,而且还是非常重要的礼仪性用品。在青铜制銎孔和刃的接合部,铸成2头狮子口衔斧刃,銎孔后面跨有野猪,表面镶嵌金线状纹以象征动物毛发及装饰纹样(图一○,2)。这种礼仪用斧被认为是奉献给维加利特主神们的供品之一(87)。如同中国古代一样,斧钺有时也是某些神灵使用的兵器。在美索不达米亚北部卡尔格米休地方发现的赫梯后期文化雕像中,岚神泰修卜右手持斧作欲砍状(88)(图一○,3)。在伊拉克北部帕梯亚草原哈特拉城市遗址(属帕梯亚王朝)发现的伊朗诸神像(兴起于伊朗东北部)中,主司冥府之神奈尔尕尔也是左手按剑、右手举斧,并有一只三头蛇尾状神犬随从(89)(图一○,4)。
    这些事实表明,从现实社会到神灵世界,斧钺都是极其重要的物品。由于人们往往是基于现实社会中的实际生活状况来认识和理解神灵世界的,所以就将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物也演义附会于神灵世界,同时把现实生活中特别重要的物品也奉献给自己所想像出来的神灵们。斧钺就是基于在现实社会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而逐渐被神格化,而象征王权的斧钺自然也就包含着王权神授的宗教观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把王权与神权紧密结合在一起,使王权明显具有专制集权的特点。
    图一一 石玉斧祭祀遗迹(奥尔梅克文化)
七 斧钺制度对东亚的影响
    中国内地以黄河、长江流域为中心,是东亚古代文明化程度最为发达的地区,对周邻地区的文化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春秋战国以来,中国内地与朝鲜半岛及日本列岛的文化交流现象规模较大且连续不断,而且文化交流的领域难免也会涉及社会政治制度的诸多方面。从文献记载及考古发现来看,中国古代的斧钺制度似乎一定程度地影响到朝鲜半岛以及日本列岛等东亚地区。
    在公元8世纪形成的日本重要典籍《日本书记》中,有关斧钺的记载约有4处。“(景行)天皇持斧钺,以受日本武尊曰:‘朕闻其东夷也,识性暴强,凌犯为宗,’……于是,日本武尊乃受斧钺”。“(神功)皇后亲执斧钺,令三军曰:‘金鼓无节,旌旗错乱,则士卒不整。’”“(继体)天皇亲操斧钺,授大连曰:‘长门以东朕制之,筑紫以西汝制之,专行赏罚,勿烦频奏。’”“是时近江将军羽田公矢国,其子大人等,率己族来降,因受斧钺,拜将军,即北入越”。对于这些记载,虽然一志茂树在其《斧钺考》中给予肯定(90),但日本学者仍普遍认为是模仿中国古典之作。
    在中日文化源远流长的交流过程中,有籍可查的著名事例为数不少,如东汉光武帝曾授“汉倭奴国王印”、魏帝赐“铜镜百枚”等。及至唐代,中日文化交流达到了最高峰,日本列岛开始全面学习模仿中国的文化及政治制度。但在频繁的文化交流中,似乎未见中国皇帝授予日本列岛各政权以斧钺的历史记载。考古发现的情况也显示,自弥生时代至古坟时代,日本列岛的统治者对铜镜的偏爱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因而日本学界一般认为铜镜是权力地位的象征。然而,《日本书记》中因何又出现了有关斧钺的记载?若是模仿,为什么要模仿隋唐以前的斧钺制度而不模仿唐代统治阶层中流行的“列戟”制度?看来,模仿中国古典之说似与情理相悖,难以令人信服。
    在探讨中日文化交流方面,无论从地理位置还是古代交通状况分析,我们都不能忽视朝鲜半岛的存在。夏商周三代以来,随着中原政治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实现,中原地区对周边地区的文化影响不断加强,中原文化难免会通过东北地区间接甚或直接影响到朝鲜半岛一带。尤其西周初年,商之遗族箕子曾流入朝鲜半岛,以致有“箕子朝鲜”之称。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东北大部逐步纳入燕国的势力范围,燕国的兴衰必然也会直接影响朝鲜半岛的历史发展。及至汉武帝时,基于乐浪等四郡的设立,汉文化对朝鲜半岛的直接影响更加显著,并一直延续到东汉时期。在文化交流过程中,对于社会文化相对落后的一方来说,统治者或许更容易接受较为先进的政治管理制度,尤其是礼制所代表的秩序化等级制度。作为秩序化等级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古代的斧钺制度恰恰鼎盛于商周至两汉时期。即便箕子属于商之内服,未能立国执钺,也不能说箕子贵族因此就不了解斧钺制度。更何况燕国是西周时期分封于东北一方的重要诸侯国,立国执钺当无歧议。因而,斧钺制度至迟在西周时期影响到朝鲜半岛一带的可能性很大。而汉代的郡县制则决定了乐浪四郡重要官吏的位阶皆在县令以上,隐含于舆服制中的斧钺制度无疑直接波及到了朝鲜半岛。
     
    图一二 安岳3号古坟前东壁出行仪仗图(摹本)
事实上,有关斧钺制度的考古遗存已在朝鲜半岛有所发现,最典型的证据莫过于安岳3号古坟(公元4世纪中期)。虽然中朝学者对该墓主人的认识存在分歧,但无论是冬寿还是东明王,壁画上的“圣上幡”足以说明出行图中的主人身份应是王者(91)。在护卫武士的排列上,两列斧钺手紧靠王者左右两侧,处于最显赫的位置,维护着王者的神圣与威严(图一二)。画面情形极似早期罗马伊达拉利亚王统治时期王者扈手持法斯凯斯,而斧钺手所持斧钺则与汉代画像石中的斧钺手以及斧车上的斧钺形状相当一致,且时代也距东汉的灭亡相去不远。此外,在韩国陕川玉田古坟群3号古坟(公元475-500年)中,发现了121件铸造铁斧、15件锻造铁斧与镞、刀、甲胄等兵器随葬于棺内。铁斧排列有序,似分布于棺内人体之上。其中2件异型铁斧与安岳3号古坟壁画中的斧钺比较相近,其一长27.9、刃宽6.2厘米,为出土铁斧之最,或具特殊意义。而墓主作为多罗国统治者或大伽倻势力的一员,理应拥有自己的政治势力,地位甚高(92)。从排列有序的随葬位置并与其他兵器共存的状况分析,铁斧对于墓主来说显得非常重要,很难作为农具来认识。另外,《新唐书•东夷列传》等史籍记载,朝鲜半岛的百济政权为了制止高丽、新罗的侵袭兼并,曾于贞观年间上贡“铁甲雕斧”,以寻求唐王朝的庇护。这说明在隋唐时期,朝鲜半岛的统治者仍视斧钺为珍贵物品,以致把精工细作的“雕斧”作为非常重要的贡品呈献给唐朝皇帝。
    隋唐以前,日本列岛与古代中国直接的海上交通远不及通过朝鲜半岛安全便捷。在日本列岛与朝鲜半岛及以朝鲜半岛为中介的中日文化交流过程中,列岛的使者们不会看不到春秋战国乃至两汉时期依然流行的斧钺之仪。在弥生时代(公元前3-3世纪),尽管日本列岛出现了铜器、铁器并用的局面,戈、矛、刀、剑等兵器俱已有之。尤其对于列岛的统治者来说,铜镜较之斧钺可能更显神奇、更容易获得神秘的宗教崇拜意义。不过,斧钺制度似乎并未被人们彻底忽视。弥生时代的墓葬随葬品中极少或基本不见青铜斧钺,但在一些居住遗址中却发现有一种形制较为特殊的“有角石器”,或称“有角石斧”,而这种石器往往也不具实用意义(93)。实际上,所谓有角石斧很可能就是商周以来有阑青铜斧钺的仿制品,当是青铜斧钺以及斧钺制度影响的一种结果(94)。进入古坟时代以后,以铁斧或石斧随葬的现象则屡有发现。长野县弘法山古坟(公元4世纪中叶),铁斧就随葬在头部附近,近斧刃处留有锈蚀的布纹痕迹(95),原本以布包裹,珍重之意可见一斑。熊本县宇土市向野田古坟(公元4世纪末—5世纪前期),在头端石棺外也出土了3件铁斧(96)。值得注意的是,除铜镜和装饰品外,这两座古坟的其他随葬品基本都是兵器。显然,如果把甚为珍贵的铁斧视为农具,就令人难以理解。另有一些古坟,除铁斧之外还有大量仿铁斧的石斧存在,这又是为什么?若再联系到有些古坟还以铁铤为珍贵之物来随葬的现象,铁斧的意义则不言而喻。
    毋庸讳言,在一些古坟中,铁斧也常和镰等工具同出,但这些工具除了用于生产活动外,难道就再不会用于其他方面?中国商周时期流行车战,所以在贵族墓葬中除兵器外还常常随葬成套的青铜工具,但这并不能作为贵族们直接参与生产活动的证据。《管子•海王》记载:“行服连(辇)、轺、輂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不尔而成事者,天下无有。”即便是现代战争,士兵携带的也不只是兵器,还需要一些服务于行军作战的工具。古代更难例外。
    这样看来,《日本书记》中关于斧钺的记载,似乎难以完全用模仿中国古典的观点来认识。而《日本书记》中所记载的历史,也大体和铁斧作为随葬品出现的时间基本一致。这一时期正好也是斧钺制度或以斧钺随葬现象继续在朝鲜半岛流行的时期,因此可以认为,《日本书记》中的有关记载并非子虚乌有,而是基于客观事实的真实写照。不过,由于缺乏制度与文化的传统积淀,加之斧钺从实际功能方面所展示的神秘色彩已不及铜镜,所以斧钺制度在日本古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影响较为有限。
附记:2005年11月,笔者有幸参加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等单位在郑州召开的“文明起源——考古与历史的整合学术讨论会”,详细了解了河南灵宝西坡仰韶中期聚落遗址与墓地以及山西芮城清凉寺庙底沟二期文化墓地考古发掘的最新收获,这些新发现似可进一步证实本文的一些观点和认识。
    注释:
    ①林沄:《说“王”》,《考古1》965年6期。
    ②傅宪国:《试论中国新石器时代的石钺》,《考古》1985年9期;张明华:《良渚玉戚研究》,《考古》1989年7期;沈衣食:《穿孔石斧与良渚文化的钺兵器》,《南方文物》1992年4期;杜廼松:《青铜钺的初步研究》,《考古与文物》1983年5期;杨锡璋、杨宝成:《商代的青铜钺》,《中国考古学研究》,文物出版社,1986年;范勇:《我国西南地区的青铜斧钺》,《考古学报》1989年2期。
    ③佟柱臣:《中国新石器时代复合工具的研究》,《中国东北地区和新石器时代考古论集》,184—206页,文物出版社,1989年1期。
    ④钱耀鹏:《略论磨制石器的起源及其基本类型》,《考古》2004年12期。
    ⑤山东省博物馆等:《山东汉画像石》,图420,齐鲁书社,1982年。
    ⑥大林太良:《原始戰争の诸形态》,大林太良主编《日本古代文化の探究——戰》,12—42頁,社会思想社,1984年。
    ⑦南京博物院:《商京市北阴阳营第一、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58年1期;安徽省文物工作队:《潜山薛家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1982年3期。
    ⑧肖梦龙:《试论石斧石锛的安柄与使用》,《农业考古》1982年2期。
    ⑨江上波夫编:《世界考古学大系》10《西アヅア》1,155頁,平凡社,1962年。
    ⑩クリステイ—ヌ•フロン编、田辺胜美监訳:《世界考古学大圖典》,59頁,同朋社,1987年。
    (11)大林太良:《原始戰争の诸形态》,大林太良主编《日本古代文化の探究——戰》,12—42頁,社会思想社,1984年。
    (1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工作队:《内蒙古敖汉旗小山遗址》,《考古》1987年6期。
    (13)临汝县文化馆:《临汝阎村新石器时代遗址调查》,《中原文物》1981年1期。
    (14)严文明:《“鹳鱼石斧图”跋》,《文物》1981年12期。
    (15)严文明:《涧沟的头盖杯和剥头皮习俗》,《考古与文物》1982年2期。
    (16)云南省博物馆:《云南宾川白羊村遗址》,《考古学报》1981年3期。
    (17)云南省博物馆:《云南江川李家山古墓群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5年2期。
    (18)云南省博物馆:《云南晋宁石寨山古墓群发掘报告》,图版伍陆,文物出版社,1959年。
    (19)罗哲文:《孝堂山郭氏墓石祠》,《文物》1961年4、5期合刊。
    (20)江上波夫编:《世界考古学大系》10《西アヅア》1,133—155頁,平凡社,1962年。
    (21)新规矩男编:《世界考古学大系》11《西アヅア》Ⅱ,24—26、64—66、46—48頁,平凡社,1962年。
    (22)江上波夫、樋口隆康编:《世界考古学大系》12《ヨ—ロッパ•アフ リカ》1,99—101頁,平凡社,1961年。
    (23)钱耀鹏:《史前武器及其军事学意义考察》,《文博》2000年6期。
    (2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大甸子——夏家店下层文化遗址与墓地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98年。
    (25)钱耀鹏:《斧钺の歷史的意义につぃて——大陆から日本への影响を考察して》,奈良県橿原考古学研究所纪要《考古学论考》第19册,1995年。
    (26)西安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登封王城岗与阳城》,文物出版社,1992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等:《偃师二里头遗址新发现的铜器和玉器》,《考古》1976年4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1981年河南偃师二里头墓葬发掘简报》,《考古》1984年1期;陕西周原考古队:《陕西扶风齐家十九号西周墓》,《文物》1979年11期。此处未加注明者,资料出处同于后文相关注释。
    (27)开封地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等:《裴李岗遗址一九七八年发掘简报》,《考古》1979年3期。
    (28)河南省博物馆等:《河南密县莪沟北岗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5期。
    (2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队:《河南新郑沙窝李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83年13期。
    (30)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龙岗寺——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90年。
    (31)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淅川下王岗》,339页,文物出版社,1989年。
    (3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33)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刘林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65年2期。
    (34)山东省文物管理处等:《大汶口——新石器时代墓葬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74年。
    (35)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队:《山东曲阜西夏侯遗址第一次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2期。
    (3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胶县三里河》,文物出版社,1988年。
    (37)山东省博物馆等:《邹县野店》,文物出版社,1985年。
    (38)南京博物院:《江苏吴县草鞋山》,《文物资料丛刊》3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
    (39)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崧泽——中国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7年。
    (40)同[28]。
    (41)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考古队:《浙江省余杭反山良渚墓地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1期。
    (42)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1期。
    (43)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上海青浦福泉山良渚文化墓地》,《文物》1986年10期。
    (4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等:《1978-1980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3年1期。
    (4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第二工作队等:《2002年山西襄汾陶寺城址发掘》,《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5期,2003年。
    (4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工作队:《山东临朐朱封龙山文化墓葬》,《考古》1990年7期。
    (47)戴应新:《陕西神木石峁龙山文化遗址调查》,《考古》1977年3期。
    (48)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1980年秋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简报》,《考古》1983年3期。
    (49)湖北省博物馆等:《盘龙城一九七四年度发掘纪要》,《文物》1976年2期。
(50)山东省博物馆:《山东益都苏埠屯第一号奴隶殉葬墓》,《文物》19728期。
    (51)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江西新干大洋州商墓发掘简报》,《文物》1991年10期。
    (52)西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西安老牛坡商代墓地的发掘》,《文物》1988年6期。
    (5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墟妇好墓》,文物出版社,1980年。
    (54)卢连成、胡智生:《宝鸡伯墓地》,文物出版社,1988年。
    (55)甘肃省博物馆文物队:《甘肃灵台白草坡西周墓》,《考古学报》1977年2期。
    (56)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墓——战国中山国国王之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
    (57)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晋东南工作组等:《长治分水岭269、270号东周墓》,《考古学报》1974年2期。
    (58)甘肃省博物馆:《武威雷台汉墓》,《考古学报》1974年2期。
    (59)山东省博物馆等:《山东汉画像石》,齐鲁书社,1982年;王建中等:《南阳两汉画像石》,文物出版社,1990年;刘志远:《四川汉代画像砖艺术》,图版52,中国古典艺术出版社,1958年。
    (60)福建省博物馆等:《福建尤溪发现宋代壁画墓》,《考古》1991年4期。
    (61)严文明:《黄河流域文明的发祥与发展》,《华夏考古》1997年1期;钱耀鹏:《尧舜禅让的时代契机与历史真实》,《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5期。
    (62)施治生、刘欣如:《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6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上,102—10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64)林沄:《说“王”》,《考古》1965年6期。
    (65)江上波夫编:《世界考古学大系》10《西ァジア》1,154頁,平凡社,1962年。
    (66)新规矩男编:《世界考古学大系》10《西アジァ》1,199頁,平凡社,1962年。
    (67)樱井清彦编:《世界の大遗迹》2《ナイルの王墓と神殿》,114頁,讲谈社,1990年。
    (68)狄野千秋:《中南米の古代都市文明》,155—156頁,同成社,1990年。
    (69)狄野千秋:《中南米の古代都市文明》,127—129頁,同成社,1990年。
    (70)大贯良夫编:《世界の大遗迹》13《マヤとインカ》,119—120頁,讲谈社,1990年。
    (71)钱耀鹏:《尧舜禅让的时代契机与历史真实》,《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5期。
    (72)大贯良夫编:《世界の大遗迹》13《マヤとインカ》,102頁,讲谈社,1990年。
    (73)新规矩男等编:《世界考古学大系》13《ヨ—ロツパ•アフ リカ》Ⅱ,134—135頁,平凡社,1962年;朱龙华:《世界古代史•上古部分》,32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74)施治生:《王政时代与罗马王权》,《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75)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366—372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
    (76)邓淑苹:《新石器时代图录》,故宫博物院,1992年。
    (77)吴汝祚、牟永抗:《玉器时代说》,载徐湖平主编《东方文明之光——良渚文化发现60周年纪念文集》,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6年。
    (78)河北省博物馆等:《河北藁城台西村的商代遗址》,《考古》1979年5期。
    (79)北京市文物管理处:《北京平谷刘家河发现商代墓葬》,《文物》1977年11期。
    (80)梅原末治:《中国出土の一群の銅利器についこ》,《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室创立廿五周年记念论文集》,12頁,図版二(2)、(3),1964年。
    (81)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等:《濮阳西水坡遗址试掘简报》,《中原文物》1988年1期。
    (82)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安徽含山凌家滩新石器时代墓地发掘简报》,《文物》1989年4期。
    (83)南京博物院:《1982年江苏常州武进寺墩遗址的发掘》,《考古》1984年2期。
    (8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墟妇好墓》,文物出版社,1980年。
    (85)B.K.タ—パル着、小西正捷、小矶学訳:《インド考古学の新発见》,彩版2,雄山阁,1990年。原文认为岩画的时代有可能早到旧石器时代晚期或中石器时代,这一认识似乎不妥。从画面内容及人物手中的兵器形态来看,最早也当是铜石并用时代以来才有可能出现的。
    (86)狄野千秋:《中南米の古代都市文明》,35—37頁,同成社,1990年。
    (87)小川英雄编:《世界の大遗迹》3,《地中海アヅアの古都》,22頁,讲谈社,1990年。
    (88)新规矩男编:《世界考古学大系》11《西アヅア》Ⅱ,44頁,平凡社,1962年。
    (89)增田進一编:《世界の大遗迹》4,《メソポタミアとペルッシア》,153頁,讲谈社,1990年。
    (90)一志茂树:《斧钺考——长野県松元市弘法山古坟歷史的位置》,《信浓》27卷10號,1975年。
    (91)朝鲜遗迹遗物図鉴编纂委员会:《朝鲜遗迹遗物図鉴》4《高句丽篇(2)》,1990年。
    (92)庆尚大学博物馆编:《陕川玉田古坟群Ⅱ•M3號坟》,庆尚大学博物馆调查报告6辑,1990年。
    (93)关俊彦:《有角石器の所属时期と用途》,《论争•学说日本考古学》4《弥生时代》,雄山阁,1986年。
    (94)钱耀鹏:《有角青铜斧钺と有角石斧についこ》,《古文化论丛——尹达先生古稀记念论集》,1997年。
    (95)长野县松元市教育委员会:《弘法山古坟》,1978年。
    (96)熊本县宇土市教育委员会:《向野田古坟》,1978年。
来源:《考古学报》2009年第1期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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