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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08: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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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史前聚落的发展脉络
一、聚落的萌芽与发生
聚落是人类在适应、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形成的,尤其强调人类按照自我意志包括生存发展等各种社会需要而改造自然环境方面的内容。所以,旧石器时代曾长期流行的天然洞穴居址虽常被排除在严格意义上的“聚落”之外,但无论如何,天然洞穴居址都与聚落的起源与发生密不可分。从天然洞穴居址到聚落的发生,无疑也充分体现着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以及经济技术的不断进步。
1. 旧石器时代居住遗址的分布
在人类逐渐完成了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之后,其最初的居住情况又是如何,是否随着工具的制作而立即改变了猿类祖先的树栖方式呢?要了解这一问题,似乎首先需要了解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的分布状况与特点。尽管人类文化遗存的分布有时不仅仅限于居住遗址的范畴,但居住遗址通常却是文化遗存最为丰富的分布地,亦即居住遗址本身一般都包含在文化遗址的范畴之中。
旧石器时代初期,即早期直立人阶段人类文化遗存特别是居住遗址的发现还相当有限,甚至我国境内尚无能够得到明确肯定的早期直立人居住遗址。尽管目前还很难判断这一时期人类文化遗址的分布状况与特点,但文化遗址的生成往往与人类的生存及居住方式密切相关。关于人类最初的居住方式,学术界曾进行过一些讨论。 1962 年,在坦桑尼亚奥杜威峡谷的 DK 地点,曾发现一处可能属于早期直立人阶段的圆形堆石遗存,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从整体看,堆石是用大小不等的玄武岩块排成近圆形,东西直径约 14 英尺,南北约 12 英尺,堆石外缘较厚而向内渐薄,中部只有稀疏的乱石。研究者玛丽•利基认为,这是一处类似窝棚地基的建筑遗存。非洲西部一些土著居民营建住宅时,首先在房基周围插一圈木棒,然后连接木棒并涂上泥巴作墙,并在木棒外围压上石块以加固墙基。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圆形堆石虽不像自然营力搬运来的,但仍与非洲土著居民加固房基的圆形堆石有所不同,而且堆石之间也没有发现柱洞一类的遗存 (22)。因此, DK 地点圆形堆石遗存的性质和意义似乎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尚不足以说明人类居住遗址的分布情况。
穴居始于人类形成之初的观点也因缺乏必要的证据而受到了质疑和否定。吴汝康先生曾指出,“从现生的猿类来看,没有一种是居住在山洞里的。根据现有的化石证据,无论是腊玛古猿、南方古猿还是早期猿人,都不是在山洞里居住的。只是到了晚期猿人时期,人类才居住在山洞里 (23)。”进而,就有学者提出人类曾有过一个巢居树栖的时期。如《庄子•盗跖》有云:“古者禽兽多而人少,于是民皆巢居以避之。昼拾橡栗,暮栖木
上,故命之曰‘有巢氏之民'。”柯思文也认为:“人在最初还保留着——虽然只是部分地——生活在树上的习惯 (24)。”这种观点似乎不无道理,因为人类在其起源与最初发展过程中,当穴居或者地面栖息的安全保证没有确立之前,要改变原始群以来的树栖习惯显然是不大可能的。尤其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树栖习惯可能延续的时间更长。除了民族学资料和古文献记载以外,我国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以来的一些聚落遗址中也经常发现有“干栏”式建筑遗存 (25),这种干栏式建筑可能就是树栖习惯最直接的演变形式。迄今,早期直立人阶段的居住遗址之所以极少发现,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大概就在于树栖方式的人工痕迹一般不很明显且难以得到保存。当然,即便是在树栖的方式下,人类也会因各种经济生产需要而经常活动于地面之上,我国已经发现的西侯度、小长梁、东谷坨和元谋直立人遗址等似乎都不是这一时期的居住遗址。
目前可以肯定的早期人类居住遗址基本都是晚期直立人阶段的。虽说在世界许多地方不断发现有一些非洞穴遗址,甚至还有个别遗址被确认为营地,但这一时期得到普遍肯定的居住遗址大多还是洞穴遗址,说明人类最主要的居住形式应是穴居。不过,除了比较适合人类居住的天然洞穴以外,这种地表穴居或露营方式的成立似乎还需要相应安全保证的支持。因为天然洞穴等也有可能是大型食肉类猛兽的栖息活动场所,北京人洞穴遗址中发现成层的鬣狗粪便化石当能充分说明这一问题。人类虽可以工具抵御猛兽的侵袭,但似乎还难以因此而获得比较安全可靠的栖息场所,而最有效的安全保证最初可能与人类学会用火有关 (26)。控制和使用火的意义显而易
见,地球生物中迄今也只有人类具备控制和使用火的能力。可能就是基于对火的控制和使用,人类才逐渐改变了树栖这一主要居住形式。因此,人工用火遗迹似乎也应是构成早期人类居住遗址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在天然洞穴居住遗址中往往都发现有明显的人工用火遗迹,至少说明晚期直立人已经具有控制和使用火、即便是天然火的能力,并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其他各种动物只能望火而逃。这些情况说明人类居住遗址在地表上的分布,最初虽是以天然洞穴为主要对象,但也少量地分布于河湖附近。
从旧石器时代中期开始,天然洞穴虽然还是人类居住遗址的主要分布对象,但河流湖泊附近的分布数量似乎有所增加,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因素。一方面,河流或湖泊附近经常发现有人类文化遗址,我国丁村文化各地点就主要分布在晋中汾河两岸的阶地上,河北阳高县的许家窑文化遗址也多分布于古大同湖畔。尽管我国境内河湖附近的遗址尚未明确发现居住性建筑遗迹,然而在一些遗址中却发现有人工用火遗迹,许家窑遗址就曾发现大量破碎动物化石和用火遗迹。河湖阶地遗址中人工用火遗迹的发现,当可说明人类在这些地方停留的时间可能较长,所以也就不能完全排除人类临时或季节性居住于河湖阶地的可能。欧洲莫斯特文化一些遗址中还曾发现过这一时期类似窝棚式的建筑遗迹。及至旧石器时代晚期,靠近河流湖泊的平原地带则可能已经成为人们经常活动和居住的场所,河流湖泊附近平地上文化遗址的分布就更显普遍,宁夏灵武水洞沟、内蒙古伊克昭盟乌审旗萨拉乌苏河沿岸、山西朔县峙峪和沁水县下川、河北阳原虎头梁、四川汉源富林等许多遗址都分布在靠近河流的开阔地带,且多有用火遗迹发现。大致处在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阶段的沙苑文化各地点,也都分布在陕西关中东部的平原沙丘地带。在国内外的许多地方,河湖附近能够得到确认的居住遗址或古营地遗址虽远远不及新石器时代的聚落,但也屡见不鲜。
总的看来,旧石器时代初期的树栖遗存及其分布状况难以肯定。自人类开始栖息居住于地表以后,人类居住遗址的分布大致经历了由以天然洞穴为主逐渐向河湖阶地平原地带扩大的发展过程。在人类居住地点逐渐由天然洞穴向河湖阶地平原的扩大过程中,势必就会导致各种聚落要素相继萌芽发生。
2 .聚落要素的萌芽与发生
在旧石器时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尽管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也极为有
限,但人类始终都在能动地改善自身的生存条件,并非完全处于被动适应的地位。自晚期直立人阶段开始人类普遍栖息居住于地面之上,并大量利用天然洞穴作为居住地。不过,即便是在采集狩猎经济条件下,少而固定的天然洞穴居址往往也会严重地制约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狩猎经济活动。因为作为主要狩猎对象的成群食草动物往往可能随季节的变化而迁徙,但人类对天然洞穴居址的高度依赖性常常又会极大地限制他们的活动范围,尽管人类在选择天然洞穴居住时也会充分考虑周围食物资源的分布状况及其丰富程度。所以,天然洞穴无疑也很难适应采集狩猎经济生产方式下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需要。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相关技术条件的成立,自然就会逐渐设法摆脱天然洞穴住地的束缚,尤其在天然洞穴、岩棚等发育不很普遍的地区。这
样,人工作用痕迹明显的房屋、墓葬和窖穴等聚落基本构成要素,就在以人工用火遗迹为显著特点的天然洞穴等居住形式的基础上逐渐开始萌芽发生。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明显不同于天然洞穴居址并能够与通常所谓“聚落”的构成要素联系起来的人工居住遗迹,最早也大约出现于晚期直立人阶段。即人类几乎是在普遍开始穴居的同时,可能就随季节变化部分地离开天然洞穴而露营于河湖附近的阶地平原。 1966 年在法国南部尼斯市的德拉•阿马塔遗址,就曾揭露出大量阿布维利文化时期晚春至初夏人们露营时的小型房屋遗迹,房屋平面呈长椭圆形,一般长 8 ~ 15 米,宽 4 ~ 6 米,屋墙用小树枝编成,屋顶由 2 个或 3 个支柱支撑,屋内炉灶清晰可辨 (27)。虽说这种房屋尚不多见且稳
定性较差,还属于非常简陋的窝棚式临时建筑,但它的出现却说明了人类已经能够一定程度地摆脱天然洞穴的束缚,居住方式开始朝着适应社会生产需要的多样化方向发展,聚落中的房屋建筑因素也已开始萌芽发生。进而,这种由若干房屋单元构成的居住方式,客观上似乎又可促进人类社会集团内部结构的一系列变化,使原本不甚明显的母系家庭等组织进一步单元化。这种作用似乎可以从此后历史发展过程中日渐显现出来的现象和结果方面得到印证。
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分布在河流湖泊附近阶地平原上的文化遗址有所增加,可以确认为居住遗址的数量也有增多之势。在前苏联西南部的莫洛多瓦遗址,就曾发现有莫斯特文化的窝棚式居住遗迹 (28)。我国境内古大同湖畔的许家窑遗址因发现有大量破碎动物化石和用火遗迹,似乎也可以确定为居住遗址。而且,在这一时期的人类文化遗址中往往还发现有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即埋葬习俗。在欧洲旧石器时代中期后一阶段,已在 20 多处洞穴等文化遗址中发现有埋葬死者的墓葬。尸体一般是按一定姿势放置的,通常曲体弯腿,有的双手或一手曲起靠近脸部,似睡眠状;有些墓葬还随葬有石器和兽骨,甚至许多死者身上或身体周围散布有红色矿石粉。这些发现说明,房屋、墓葬等一般意义上的聚落要素已经处于比较复杂的萌发状态。虽然我国境内尚无明确的发现,但也不能排除类似情况存在的可能性,或与考古工作的开展程度有关。
及至旧石器时代晚期,这种人工作用痕迹显著的居住和埋葬遗迹在世界各地屡有发现。在欧洲不仅在洞穴壁画中发现有类似帐篷和茅舍的绘画,而且也有不少实例发现。马格德林文化时期生活在河流附近的人们,冬季居住于天然洞穴或岩棚之中,而夏季则往往居住在帐篷式的人工建筑中 (29)。捷克斯洛伐克南部多尔尼•维斯顿尼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中,发现了用石头支柱和兽皮建成的住所,并有 2 个火炉。前苏联谢维尔斯克•诺夫戈罗德附近的普什卡里遗址发现有 3 个灶坑,可能是由 3 个圆锥形建筑单元联成,屋内用柱子支撑,屋顶以兽皮围盖。顿河上游的加加里诺遗址发现 1 座平面呈椭圆形( 5.5 米× 4.5 米)的居穴 , 底部铺以石板 , 用树干等建成圆锥形屋顶。在波兰的克拉科夫附近,发现 1 座用猛犸象骨骼搭成直径约 2 米的圆拱形小屋。在东西伯利亚地区,也发现有一些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居住遗址 (30)。我国黑龙江哈尔滨市郊的阎家岗遗址也发现有 2 座类似窝棚式建筑基址的居住遗迹 (31)。而旧石器时代晚期以来的墓葬,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也不断有所发现,山顶洞遗址就发现有我国目前年代最早的墓葬。
这些发现似可说明,自晚期直立人阶段开始就出现了人工用火遗迹和临时性窝棚式房屋建筑。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聚落基本构成要素诸如房屋、墓葬和窖穴等,则已经处在较为复杂的萌芽发生过程之中,并不断获得发展。而这些要素实际上就是聚落发生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
3 .聚落布局思想与聚落的发生
如前所述,在世界范围内,大约从晚期直立人阶段开始,河流湖泊附近的阶地平原上就有人类居住遗址的分布。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在人工用火遗迹及临时性房屋建筑遗迹的基础上,还出现了墓葬遗迹等。但由于目前考古资料过于贫乏而零散,有关居住遗址的整体情况往往不甚清楚。因此,居住遗址中房屋建筑、墓葬等遗迹的布局规划有无一定规律,目前还难以肯定,同时也无法判断聚落布局思想是否已经萌芽发生。
自旧石器时代晚期以来,不仅河流湖泊附近阶地平原上居住遗址的分布更加广泛,并不断发现有人工居住建筑遗迹及墓葬等聚落要素,而且许多居住遗址中往往存在若干座房屋建筑,似乎已经构成了较小的村落。房屋建筑的数量实际就是聚落规模的直接反映,房屋数量越多聚落规模也就越大。西伯利亚安加拉(河)盆地的马利塔遗址就是一处河流阶地上的居住营地,发现有许多半地穴式房屋建筑遗迹,房屋建筑规模似乎也开始有了大小之分;面积最大的房屋约为 14 米× 6 米,三边有用石块和猛犸象、披毛犀骨骼及驯鹿角垒成的围墙,屋顶可能用猛犸象皮覆盖并以石块、驯鹿角等物坠拉;门向河流,屋内后部设有炉灶和窖穴 (32)。这不仅反映出马利塔聚落具有一定的规模,而且这些大小有别的各类房屋之有机组合,很可能已经反映出聚落布局思想的萌芽发生,进而说明当时人类的生活及较为复杂的社会组织结构已经趋向稳定。
在我国,哈尔滨市郊阎家岗遗址所发现的 2 座人工居住建筑遗迹,系以动物骨骼围砌成可能属于窝棚式建筑的半圆形矮墙,说明这里可能就是一处宿营地。尽管阎家岗宿营地的整体形态不甚清楚,然而山顶洞居住遗址的情况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这一方面的缺憾。山顶洞遗址虽系天然洞穴居址,但人们在洞内的活动至少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所谓的上室和下室,另外还有下窨部分 (33);上室位于洞穴东半部,东西长约 14 米,南北宽约 8 米,发现有灰烬等遗迹现象,可能是居住生活的区域;下室在洞穴西半部稍低处,深约 8 米,发现有 3 具完整的人头骨和一些躯干骨,人骨周围散布有赤铁矿粉和一些随葬品,当是墓地所在;下窨部分有较多的脊椎动物尤其食肉类动物化石,但没有人类化石和文化遗物,推测可能是储藏食物的场所。山顶洞遗址的情况说明,即使是天然洞穴居址,在不同部位已经开始有了功能方面的分化,布局规划方面的聚落因素明显已经出现,以至被视为氏族公社居住区域结构的雏形 (34)。这些零星的发现似乎也能够说明,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中国史前聚落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布局规划思想等业已处在萌芽与形成过程之中,甚或已经发生。
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和人类体质的进步,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组织也在不断地向前发展。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出现的埋葬与随葬习俗等,不仅体现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彼此间的相互关怀,而且也反映出祖先及灵魂世界等宗教观念的形成,以红色矿石粉随葬或撒于死者身上的现象无疑是基于原始宗教观念的支配。这说明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的社会组织结构可能已经相当复杂,更为严密的氏族组织似已处在萌芽之中。及至旧石器时代晚期,母系祖先的观念似乎更加突出,欧洲各地就发现有许多女性雕像,很可能与女性或生殖崇拜有关。在推动和强化氏族制度方面,原始宗教的作用似乎无可置疑。法国南部的拉塞尔洞穴中曾发现一个手持牛角的妇女浮雕,许多学者认为她可能是在主持某种与狩猎活动有关的宗教仪式 (35)。这些情况表明,氏族制度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可能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而氏族社会内部的制度化实际就是社会组织日趋严密的具体反映。这种较为严密的社会组织往往又会渗透到当时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聚落的布局结构,山顶洞遗址可能就是具体的例证之一 (36)。也就是说,在较为严密的氏族制度下,必然会产生符合其社会组织结构需要的聚落布局思想。因此,在旧石器时代、尤其是在晚期阶段,自然就会出现聚落布局思想的萌芽发生。所以,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出现具有一定布局规划的居住遗址也就不足为怪。
综合来看,聚落及其构成要素是随着人类文化整体水平的进步而逐渐发生的,同时又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总体水平而言,在居住用火遗迹基础上导致居住遗址内涵特征日益复杂的房屋、墓葬等聚落要素,可能先后萌发于旧石器时代早期(晚期直立人阶段)和中期,而普遍发达于旧石器时代晚期。在此基础上,至迟又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初步形成了聚落布局规划思想。不过,由于各地文化的发展往往具有多样性和不平衡性,这样不仅会造成聚落要素的表现形式及其形态特征不尽一致,而且聚落的萌芽与发生历程难免也会有所区别。在气候和食物资源等自然条件较为优越的地区,就有可能较早形成永久性或谓定居性的居住遗址。无论这些居住遗址是永久性住地还是临时性营地,皆因聚落要素的发展以及聚落布局思想的初步形成而一定程度地摆脱了初期萌芽发生阶段。因此,可以认为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就已经初步形成了一般意义上的“聚落”,并为新石器时代聚落的繁荣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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